簡化律師稅務措施 助力脫貧攻堅經濟發展大局

服務大局,是律師行業特有的神聖職責。律師不同於其它中介機構,不同於其它企業,是獨具特殊性的市場主體,因其兼負服務大局服務公益等政治屬性使然。因故,其徵稅措施亦應與其職能作用對應,且須助力其服務脫貧攻堅經濟發展大局情懷。脫貧攻堅,防控疫情,復產復工,依法治國,經濟社會發展,對律師行業都有不同於普通企業和其它中介機構之要求。抗疫以來,全國律師行業,不分律所大小,根據司法部指示要求,奮發職能作用,踐行著律師行業的特殊使命。

黨中央、國務院對律師行業的特殊性和職責使命高度重視。2016年,中央深改組發佈了關於出臺完善適合律師行業特點的稅務政策的文件。2015年10月13日,中央審議通過了《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提出“要發揮頂層設計對基層實踐的引領、規劃、指導作用,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進行探索,因地制宜,聚焦具體問題,細化措施”。針對律師行業特點,因地制宜,聚焦問題,進行探索,簡化徵稅方式,順應大局需求,選擇利於營商環境,避免財稅流失,利於財政增加,利於律師輕裝上陣,釋放更多精力服務國家大局的核定稅收措施。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改革個稅,去煩苛,去障礙,三檔變兩檔,要使市場主體放下包袱,輕裝前進,激活市場,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其實,簡化徵稅方式同等重要。因為,前者以降低財政收入為代價,而後者,例如核定徵稅,在律師行業,只會增財政收入,提振市場活力,降低執法成本。所以,簡化的核定徵稅措施,既是聚焦問題的探索,也是財政和行業雙贏。

稅務政策是影響經濟的敏感槓桿。目前,提振國內外法律服務市場活力,迫切需要改革創新包括律師行業的徵稅政策。部分省市實踐證明,政策出臺之前,對律師行業核定徵稅符合稅務總侷促改革,穩增長的宣傳目標。而且,簡化繳稅方式,准予律師核定納稅,符合稅法本意。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核定徵收方式的適用條件,無票建賬的行業可以核定徵稅。律師完全不同於會計師,不同於稅務師,其不屬於鑑證類中介機構,其獨自具有服務大局服務公益的政治屬性,而服務大局,服務公益沒有業務收入,沒有發票建賬,正是中央認可的律師行業特點之一。因其特殊,中央於2016年出臺了相關文件,其效力當然高於稅務總局內部的十八大之前的51號文和53號。建議儘快修改此二文件,使其與律師相關之內容符合中央稅改文件精神。

在難有發票建賬,很難以票核算服務大局服務公益成本的情況下,採取核定徵收方式既有可以解釋為服務大局的法律依據,也有部分省市成功的經驗作法。有部分省市一直或已然准予律師事務所可以自選核定徵稅方式或查賬方式方式,是為探索,益於大局,財政增加,行業歡迎。因此,回應律師業的一致呼聲,允許律師業自主選擇核定徵稅或查賬徵稅方式,使廣大律師免除焦慮,利於進一步喚發律師業服務大局從事公益的熱情,利於增加財政收入,利於律師業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以2016年中央文件為遵循,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以服務公益服務大局難有發票建賬為理據,採取雙軌制,允許律所自主選擇核定徵稅方式,或查賬徵稅同時核定40%的公益成本,體現行業特點,一定會助力律師服務大局之激情,避免稅源流失,增加財政收入,改善營商環境,提振市場信心,解除行業焦慮。基於中央認定律師行業具有的與稅有關的特殊性,已有代表建議稅務總局考慮以上建言,同時儘快出臺適合中國律師行業特點的稅收政策,儘快落實中央深改文件精神,助力依法治國,脫貧攻堅,營商環境,市場活力,和疫後經濟社會發展大勢。律師行業在期待中,全面落實司法部指示精神,全力服務國家大局,成效顯著,空間巨大。

(作者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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