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須瞭解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證

一、房屋所有產權證

房產所有產權證是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房產證是房屋所有產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

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六)房屋測繪報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房屋所有產權證是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的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您如果想要證明自己對某一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就必須要有此房屋的房屋所有產權證。

二、土地使用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也即我國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

而對於土地使用證,由於我國土地根據性質劃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因此土地使用證是我國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針對國家所有土地的使用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因此,國有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對國有土地享有使用權的憑證。


三、不動產權證

不動產權證是房屋所有產權證與土地使用證“兩證合一”的產物,不動產權證書是指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房產證土地證“兩證合一”最早由《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實行房屋、土地兩證合一,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因此,在上海等地經常有一套房屋僅有一張證的情況。

而“兩證合一”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主要是由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出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第五條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為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因此,在2015年3月1日全國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薄證樣式,也即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正式使用。

那麼在不動產權證在全國範圍內正式使用後,原有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的效力如何?是否必須將房產證更換為不動產權證呢?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也即雖然正式啟用不動產權證後,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樣式將逐步停止發放,但以前依法制作併發放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而且權利人無需在沒有發生產權變更時自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在以後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將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即可。

因此,不動產權證是房屋所有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兩證合一”的產物。同時原來按照法定程序頒發的房屋所有產權證仍存在法律效力,在不需要的情況下,不需要將原有的房屋所有產權證更換為不動產證。所以,不論您擁有的是房屋所有產權證還是不動產權證,都可以證明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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