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民代理行為的建議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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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第3207號建議的答覆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民代理行為,淨化法律服務市場,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建議收悉,經商司法部,現答覆如下:

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國訴訟代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律師代理制度的補充,彌補了律師代理資源配給的不足,保障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在促進矛盾化解和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開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公民代理制度主要是滿足當事人的法律服務需求,但也要保證正常的訴訟秩序。民事訴訟法對公民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限定為兩類: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在規範公民訴訟代理人准入條件方面上進行了細化。

一是明確了以當事人近親屬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是明確了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三是明確了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於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範圍;(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四是明確了擔任委託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關材料。《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第四項規定,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第五項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第六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公民可以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民事訴訟的現實需求。公民代理能夠緩解鄰里糾紛、家庭糾紛等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利於糾紛的解決。《民事訴訟法解釋》從公民擔任委託代理人的資格、範圍、條件等方面細化了公民代理訴訟的內容,對公民代理訴訟活動進行了必要的規範。

您在建議中提到的建議司法部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加大宣傳力度,建立規範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等建議,據我們瞭解,司法部將認真研究,採取切實措施解決,司法部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推動完善公民代理有關規定的制定。推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訴訟法律修改過程中,完善公民代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限定公民代理的資格條件,明確對職業公民代理人、公民有償代理等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依法規範公民代理。二是構建全社會參與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法治文化進企業、進農村、進機關、進社區、進軍營、進網絡,讓法治文化融入日常生活,圍繞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開展主題法治宣傳。三是推動執法過程中的實時普法。落實媒體公益普法制度,系統加強以案普法制度,搭建典型案例推送平臺,充分利用新媒體展示典型案例視頻。結合熱點案件進行法治解讀,形成以案普法品牌,充分運用報、網、端、微、屏,把熱點案件依法處理的過程變成全民普法公開課。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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