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有何不同?

2月的最後一天,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這也是2018年8月中國出現非瘟以來,官方在每年初組織制定的第二份應急方案。

與同時廢止的2019年版方案相比,新版方案的內容具體有哪些不同?從中又可以反映出怎樣的疫情形勢和防控思路?《牧食記》就此作了進一步的梳理。

2020年版《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有何不同?

【疫情報告與確認】

在此環節,2020版方案提出,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可疑疫情報告後,可及時採樣組織開展檢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判定為疑似疫情,再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判定是否為確診疫情。2019版方案則要求統一送省級機構進行檢測。

在省級機構確診後,新版要求將病料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備份,而此前僅要求備份病料樣品。

新版對於在生豬運輸過程中發現的非洲豬瘟疫情亦有了詳細規定:對沒有合法或有效檢疫證明等違法違規運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對有合法檢疫證明且在有效期之內的,疫情處置、撲殺補助費用分別由疫情發生地、輸出地所在地方按規定承擔。疫情由發生地負責報告、處置,計入輸出地。

通常情況下,農業農村部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並公佈疫情。2020版方案提出,必要時,可授權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並公佈疫情。

【疫情響應】

2020年版《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有何不同?

非洲豬瘟疫情仍跟上年一樣劃分為四級,但各個等級的認定時間範圍由30天減到了21天,如重大(Ⅱ級)疫情是指21天內,5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在疫情響應方面,農業農村部不再直接參與較大(III級)和一般(Ⅳ級)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其中Ⅲ級響應由農業農村部進行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疫情處置,並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必要時,也可由農業農村部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Ⅳ級響應的督導機構則為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應急處置】

2020版方案對於疫點的劃定,可以說部分結合了業界的“拔牙”實踐,如對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有效隔離的,可以發病豬舍為疫點。而此前規模場(戶)統一以病豬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散養豬以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

對於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除對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外,新版還要求採取滅鼠、滅蠅、滅蚊等措施。

對於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內的生豬屠宰企業,也不再一禁了之,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的生豬調運也有所鬆動: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按規定開展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且病毒核酸陰性的養殖場(戶),其出欄肥豬可與本省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實行“點對點”調運;出售的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於育肥的生豬)可在本省範圍內調運。

2020年版《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有何不同?

新版方案的此部分還新增了“發病情況調查”的內容,要求掌握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當地易感動物養殖情況,野豬分佈狀況、疫點周邊地理情況;根據診斷規範在疫區和受威脅內進行病例搜索,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統計發病動物數量、死亡數量,收集相關信息,分析疫病發生情況。

在疫情追蹤和追溯方面,此前的調查時間範圍為疫情發生前至少30天內,而今改為了21天

在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方面,若疫點為養殖場、交易場所,應撲殺生豬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21天后未出現新發疫情,便可申請解除封鎖。此前的這一要求是42天。

但在解除封鎖後,病豬或陽性豬所在場點需繼續飼養生豬的,須經過5個月空欄且環境抽樣檢測為陰性後,或引入哨兵豬並進行臨床觀察、飼養正常45天后(期間豬隻不得調出),方可補欄。此前則僅規定了哨兵豬這一項措施。

若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可直接銷售或加工使用。此前則要求經就地高溫處理後再加工利用。

【善後處理】

2020版方案新增了“表彰獎勵”的內容,即在疫情應急處置結束後,對應急工作中,態度堅決、行動果斷、協調順暢、配合緊密、措施有力的單位,以及積極主動、勇於擔當併發揮重要作用的個人,當地人民政府應予以表彰、獎勵和通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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