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隱瞞收入獲經濟適用房 判令合同無效騰退房屋

 

武平:隱瞞收入獲經濟適用房 判令合同無效騰退房屋

日前,武平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餘某與C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無效,餘某限期將其佔用的經濟適用房騰退返還給C公司。

  2016年11月2日,武平縣住房保障建設管理中心向C公司發出《關於確認我縣2016年第四批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選房結果的通知》,要求C公司為配售對象的餘某辦理經濟適用房有關手續。同年11月29日,C公司與餘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並於次月1日向餘某交付了該房屋。餘某於2017年11月6日辦理了該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

  2017年11月28日,住建局發文通知C公司,餘某已不屬於造福工程異地搬遷家庭,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取消其資格,要求C公司通知餘某及時騰退房屋並按規定辦理退房手續。C公司通知餘某後,其以各種理由拒絕騰退房屋,C公司遂於2018年7月向武平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餘某在申請經濟適用房前,已經在福州及平潭註冊成立公司及商店,且縣政府已經於2017年10月13日發文確認餘某系因不符合建檔立卡貧困戶應予清退的對象。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應當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本案中,餘某未如實申報其已經註冊公司及商店的事實,隱瞞家庭收入、資產等真實情況而取得經濟適用房配售資格,屬欺詐行為。對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資格的餘某,與C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後取得涉案經濟適用房,其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C公司與餘某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合同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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