艱辛且輝煌的行政訴訟30年

肖越

  《行政訴訟30年:親歷者的口述》是對行政訴訟30年輝煌歷程的回顧,以時間軸為主線,客觀忠實地記錄了張春生、江必新、應松年、黃曙海、馬懷德、童衛東、於安等22位親歷者的口述經歷,回顧了行政訴訟法立法過程,記載了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從無到有,再到行政法律規範、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的逐步完備,以及從行政審判制度創立到蓬勃發展的歷程。書中收錄了大量珍貴的第一手資料,包括立法議案几經修改的珍貴手稿、推動行政法治發展的重要案件審判現場的照片等,對研究我國行政訴訟發展歷程具有極高價值。

  我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封建社會倫理綱常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是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封建社會法律體制下,有“法制”而無“法治”,對老百姓重義務而輕權利,強調百姓對官府的服從,缺乏權利救濟。新中國成立以來,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徹底破除封建等級,但面對行政機關,普通民眾仍然處於弱勢,仍然“不知告、不會告、不敢告、不願告”。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權力,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推進中國法治進程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艱辛而輝煌的立法歷程

  本書採訪了22位親歷者,包括1989年行政訴訟法制定的參與者和我國行政審判制度的創建者、推動者,他們中很多人已是耄耋之年的老人,在回憶起這段歷程時仍然記憶鮮活,經歲月沉澱的智慧指引著後輩前行。

  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一代代法律人對法治事業的執著追求,為我國行政訴訟立法工作所付出的艱辛和貢獻的熱情與智慧。1986年10月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成立由行政法學者和實務部門專家組成的行政立法研究組,設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之下。行政立法研究組先後擬定了《行政訴訟法(試擬稿)》(1987年)。1988年,《行政訴訟法(草案)》刊登於《人民日報》,面向全國徵求意見。之後幾經修改,於1989年3月向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提交正式立法草案。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通過立法親歷者的講述,我們得以一窺當年我國頂尖行政法學者“華山論劍”的風姿。儘管受訪者用著溫和平實、風輕雲淡的話語,但我們仍強烈地感受到立法過程中,各種觀點的激烈碰撞,在不斷的思辨、否定、揚棄的過程中,當年的先行者們逐步達成共識。比如:舉證責任問題,應松年說:“行政訴訟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我們將這一證據規則寫進了行政訴訟法,在當時的爭論是很大的。後來國外的學者專門和我說,這一條規定寫得特別好,實際上西方的行政訴訟也是實行這一證據規則,但沒有從法律上明確下來。”再如訴訟類型化問題,應松年回憶:“最後討論決定用判決類型化,也就是說法院根據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情況作出不同判決。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錯誤的判決撤銷,合法正確的判決維持。這樣通過判決形式類型化就將行政訴訟分成了好幾類,我認為這一方式簡單方便。”這些爭論的問題如今看來都飽含著立法先行者對國家法治、公民權利和訴求的極大關切和維護。

  中國法治進程中的16起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的30年,是通過人民法院審理一個個行政案件中所發現的問題,依法審理後作出裁判,從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進程。

  書中第二篇記載了16起在我國行政訴訟史上意義重大的推動我國法治進程的案件。這些案件告訴讀者,我國的行政審判工作是如何在行政訴訟法搭建的骨骼之上一步步努力讓我國行政訴訟逐漸血肉豐滿、肌體強健。

  “全國第一起撤銷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案”,江蘇省淮陰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第二天,媒體便刊出題為《全國首例被撤銷的公安行政案件》的文章指出:“他們告贏縣公安局的案子,成了全國第一起公安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也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撤銷公安機關裁決的第一起治安行政處罰案件。”

  “中國首例農民告縣政府案件”,農民包鄭照父子起訴浙江省蒼南縣政府,打破了“民不與官鬥”的古老諺語,在那個法治思潮剛剛興起的年代,該案在全國形成很大影響,是我國行政訴訟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

  ……

  本書像一位深沉的智者,將自己經歷過的艱辛與輝煌娓娓道來,帶著讀者走過行政訴訟30年。這30年,是老百姓從不知告、不會告、不敢告、不願告,到能夠主動地運用行政訴訟,捍衛自己權利的30年;是行政機關從牴觸行政訴訟、害怕行政訴訟監督,到接受行政訴訟監督的30年;是公民請求救濟權利的範圍、行政機關接受司法監督的範圍,不斷擴大的30年;是行政審判環境不斷完善的30年。合上這本書,這位智者將繼續堅定前行,讓我們期待中國法治更輝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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