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闆怕麻煩、或者自認為能夠規避法律風險,常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導致了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沒有直接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確實,生活中這樣的老闆很多,更有甚者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後,獨自保留。
也常常有朋友問我,老闆不籤合同怎麼辦呢,怎麼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呢?其實老闆不籤合同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有很多。
我們先學習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中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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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以下是本人真實代理案例)
小張在房產中介公司上班,但是中介公司並沒有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中介公司與小張口頭約定,保底工資500,介紹成單後提成60%中介費。
雖然工資低,但是提成高,小張一開始幹勁十足,沒到一個月就連著賣了好多套房。本想這繼續大幹一場,但是小張突然查出自己宮外孕。無奈只能暫時告別事業,先養好身體。
哪知道這一期間,中介公司連500元的保底工資都沒有向小張發放,還苛扣了小張部分提成的費用。
小張身體好了以後就決定與公司進行勞動仲裁。多方打聽以後,進行勞動仲裁,要去勞動仲裁委。到了勞動仲裁委,小張按照工作人的要求,準備好了相應的材料,也算是正式進入了勞動仲裁程序。
進入程序以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存在?這一點困擾小張很久。小張現有證據為,工作牌、還有會計每個月給他按時發的500元銀行流水,但關鍵是小張與會計並不認識,當小張把銀行流水打出來以後,才發現原來中介公司的會計換了好幾茬。
僅僅只有這些證據,如何證明與中介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呢?第一次開庭,小張拿出了工作牌,哪知道狡猾的老闆娘當庭駁斥小張做了假的工作,自己默默拿出了一張工作牌,並表示自己拿的才是真的。
小張很無奈,畢竟工作牌上也沒有蓋章。老闆娘說是真的,就是真的。老闆娘說是假的,就是假的。
第一次開庭後,仲裁員讓小張補充證據。小張思來想去,也沒法找到證據。恍惚間,小張想去市場監督管理局看看中介公司的登記檔案。
來到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後,小張仔細查閱了中介公司的內檔,發現在中介公司的內長中有一份財務人員的身份證,韓信(化名),以及手機號碼。
通過對比,小張發現自己的銀行流水中,有一階段每個月定期向自己打500塊錢的人是*信”。
緊接著小張撥通了韓信的手機號碼,開啟了錄音。取得相關證據以後,小張信心滿滿的等待第二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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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小張開始舉證:
第一份證據,被申請人財務人員工商登記檔案,證明被申請人曾經的財務人員叫韓信;
第二份證據,申請人工資流水一份,證明在這一期間內“*信”,每個月定期向小張轉賬500元;
第三份證據,申請人與韓信的通話錄音。
至此小張舉證結束。老闆娘頓時心裡涼了半截,看傻了眼,但是嘴上還是不承認。
第二次庭審結束後,沒多久,小張就收到了,仲裁庭支持她請求的裁決書。
總結
這個案例中,小張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告訴我們,訴訟活動並不是機械式的,卻不可機械地理解適用法律條文的規定。
法律是對生活的規範,在運用法律的時候,不可拘泥。正如孫子兵法有云: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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