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講了新會計準則下收入確認的五個步驟,那麼在建築行業應該怎麼確認?會計科目和原來相比發生什麼變化呢? 結合施工企業2個案例我們來看一下新收入準則在建築行業的使用。
一、實行新收入準則,會計科目的設置
1、合同履約成本
在新收入準則中考慮到很多企業是多種經營設置了"合同履約成本"作為成本核算的一級科目,其實,合同履約成本就是原來的"工程施工"。
如果企業還有工業生產,工程施工,設計服務,可以在合同履約成本下面設置工程施工,生產成本,社區服務等,分別核算不同板塊的成本。
如果企業生產板塊就只有工程施工可以設一個"工程施工",就不用在"合同履約成本"下設明細"工程施工"。會計科目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由企業自己決定的。
合同履約成本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發生的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按照本準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的成本。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在會計核算上把這種成本科目都是歸到"存貨",比如正在生產的在產品成本,包括工程施工的沒有結轉的成本,在會計報表上都是作為存貨來反映。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1、該成本與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合同履約成本科目核算的內容實際就是原來"工程施工"科目核算的內容。
同時在準則中還規定企業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到當期損益:
1、管理費用。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的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3、與履行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4、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行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已履行部分一般要轉入到主營業務成本,不作為合同履約成本核算。
在這次準則中要求設立合同取得成本,是為了核算企業為了取得工程承包合同而發生的一些成本。
文件中規定,該科目核算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所謂增量成本就是為取得這個合同才會發生的成本。有沒有這個合同都會發生的成本不用在本科目核算。
在投標過程中,不管能不能中標都要發生的費用在期間費用核算。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要把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發生額結轉到銷售費用。
二、合同成本的確認計量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諮詢公司,通過競標贏得了一個新客戶,為取得與該客戶的合同,甲公司為投標而發生的差旅費1萬元,支付銷售人員佣金5000元,甲公司預期這些支出未來均能夠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據其年度銷售目標、整體盈利情況以及個人業績,向銷售部門的經理支付年度獎金1萬元。
在這個案例中按照整體盈利情況、個人業績、年度銷售目標向部門經理支付的年度獎金和取得合同沒有關係。
1萬元差旅費和佣金5000元和合同似乎有關係,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合同取得成本要列支的應該是增量成本, 當時為投標發生的1萬元差旅費不管能不能中標都要發生,這不屬於增量成本。
在這個題目裡只有5000元的佣金屬於增量成本,應該計到合同取得成本中。
三、"合同負債"科目
"合同負債"科目用於核算企業已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並在企業履行了相關義務之後轉入收入。
客戶支付的價款總額中包含了商品價款和增值稅,由於增值稅本身屬於價外稅並不代表企業需要向客戶轉讓商品所獲得的對價,故需要將其與合同負債進行區分。
合同負債,實際上就是原來用的預收賬款。
四、"合同資產"科目
合同資產用來核算企業在客戶實際支付合同對價或者在該對價到期應付之前,已經向客戶轉讓了商品,應當按照因已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合同資產並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於其他因素。
收入準則中,這個科目可以理解為從原來應收賬款中剝離出來的一部分內容。
為什麼要從應收賬款中剝離出"合同資產"這個科目?
例2,企業現在把一臺彩電賣給了客戶,客戶說一個月後支付1萬塊錢的貨款。一般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但是客戶因為資金的問題一個月後付款純粹就是為了拖延時間,也就是到了一個月期限對方一定會付款,那麼,這個應收賬款只和時間有關。
假如我們現在做了借應收賬款,明天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向客戶函證的時候,客戶是承認的。
第2種情況,假如彩電賣給客戶,客戶說我們這兒沒有信號,而銷售方告訴他下個月就有電視信號了,這時候客戶同意買彩電,但是要等下個月有電視信號才付錢。
這種情況下, 假如會計師事務所向消費者函證,消費者可能會說,他不欠錢,只欠一臺彩電,如果下個月沒有信號會把彩電退回。這種情況下,我們把這筆款項叫"應收賬款"就不合適。
所以, 和時間流逝以外的原因有關的就設新科目"合同資產"。
借:合同資產
貸:主營業務收入
到下個月,有電視信號了
借:應收賬款
貸:合同資產
從施工企業看,"合同資產"科目的設計很有必要,而且非常科學、合理, 因為新收入準則是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的,收入是自己算出來的,業主是不承認的。
所以,只能先做借:合同資產,貸:主營業務收入。
等業主期末驗工計價確認了完成的工程量後,才能做借:應收賬款,貸:合同資產。這就是設立合同資產主要的原因。
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將來在報表中要合併列示,這和原來的做法不一樣。
例1:2018年1月1日,乙建築公司與甲方簽訂了一項工程承包合同,根據雙方合同,該工程的造價是6300萬元,工程期限為一年半,乙公司負責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甲方按照第三方工程監理公司確認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和乙公司結算一次,預計2019年3月31日竣工。
預計可能發生的總成本4000萬元,在新收入準則中要求按履約進度計算確認收入,履約進度可以按照產出法,也可以按照投入法來計算。
產出法是根據完成的工程量,比如完成的公路里程、完成的建築平方米。
投入法一般指按照成本比例計算,就是按照累計發生的成本除以合同預計總成本計算履約進度。
合同累計發生的成本賬上都有,合同預計總成本需要企業自己測算,就像做預算一樣算出工程到完工可能要發生的總成本。
假定,這個工程整體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並屬於在某一時段內,所以我們按照成本比例確定履約進度。
2018年稅率是10%
以下按每半年做一 次賬務處理:
2018年6月30日,假定工程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是1500萬元,乙公司與甲方結算了合同價款2500萬,實際上只付了2000萬的工程款(均不包含增值稅額),我們假定乙公司與甲方結算時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甲方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時,支付其對應的增值稅款。
1、2018年1月1日到6月30日實際發生成本費用。
借:合同履約成本1500萬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1500萬
2、2018年6月30日
履約進度=1500/4000=37.5%
合同總收入= 6300×37.5%=2362.5
借:合同資產-收入結轉2362.5
貸:主營業務收入2362.5
在這裡,收入是自行計算的, 2362.5萬並不能形成一筆應收賬款,先放到"合同資產"科目,在合同資產科目下可以設兩個明細:收入結轉和價款結算,"收入結轉"在確認收入時會用到,主要是借方發生額。
確認完收入後,結轉合同履約成本,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說法叫分配履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0萬
貸:合同履約成本1500萬
同時,因為甲方和乙方辦理了結算手續,甲方已經確認完成2500萬的工程量。
借:應收賬款2750
貸:合同資產-價款結算2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0
在這個環節乙方才產生納稅義務, 自己算主營業務收入的環節不產生納稅義務的。
收到了2200萬
借:銀行存款2200萬
貸:應收賬款2200萬
當日,2018年6月30日,"合同資產"科目餘額貸方137.5萬元(2500-2362.5),
表明乙公司已經與客戶結算但尚未履行履約義務金額為137.5萬元,應在資產負債表作為合同負債合併列示。
2018年12月31日
工程累計實際發生成本3000萬,乙公司與甲方結算合同價款1100萬,乙公司實際收到價款1000萬,不包含增值稅款。假定乙公司與甲方結算時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甲方在支付工程價款的同時支付其對應的增值稅款。
2018年7月1日到12月31日發生的成本
借:合同履約成本1500萬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1500萬
2、2018年12月31日
履約進度=3000/4000=75%
合同收入=6300*75%-2362.5=2362.5
借:合同資產2362.5
貸:主營業務收入2362.5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0
貸:合同履約成本1500
同時根據結算的情況
借:應收賬款1210
貸:合同資產-價款結算1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0
借:銀行存款1100
貸:應收賬款1100
當日,"合同資產"科目的金額為借方1125(2362.5-1100-137.5)萬元,應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合同資產列示。
到了2019年3月31日,工程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是4100萬,甲方與乙方結算了合同竣工價款2700萬,並支付了剩餘的工程款3300萬,上述價款均不含增值稅。假定乙公司與甲方結算時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甲方在實際支付工程價款的同時支付增值稅款。
3、201 9年1月1日到3月31日發生的有關的成本費用
借:合同履約成本11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1100
2019年3月31日
3月31日工程已經竣工決算, 履約進度已經是100%了,把剩餘的所有收入做結轉
借:合同資-收入結轉1575
貸:主營業務收入1575
合同履約成本結轉到主營業務成本,最後確認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2970
貸:合同資產-價款結算2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0
收到剩餘工程款3300萬元
現在假定整個項目已經全部結束,款項已經收回,最後階段"合同資產"的餘額就變成了0。到了期末"合同資產"下的明細價款結算和收入結轉兩個明細科目,要對沖一下形成餘額填到資產負債表上。剛才在舉例沒有舉這兩個科目對沖。
另外,施工企業也可以設置"合同結算"科目替代"合同資產",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屬於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涉及與客戶結算對價的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並在此科目下設置"合同結算-價款結算"科目反映定期與客戶進行結算的金額,設置"合同結算-收入結轉"科目反映按履約進度結轉的收入金額。
資產負債表日,"合同結算"科目的期末餘額在借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為"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期末餘額在貸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為"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
五、合同虧損案例
例2,大成建築公司簽訂了一項不含稅金額為240萬元的建造合同(B項目),工期是三年。第一年實際發生的成本是130萬,年末合同預計總成本是260萬,與業主結算並收到了120萬元不含稅工程款和10.8萬元的增值稅稅款。
大成建築公司各年度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第1年年末
履約進度=1300000/2600000=50%
合同收入=2400000*50%=1200000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轉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000
成本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1300000
貸:工程施工-B項目合同成本1300000
借:銀行存款130800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8000
第1年由於合同預計總成本是260萬,而合同總收入是240萬預計發生總虧損20萬,預計損失10萬元,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
貸:預計負債100000
這是特別大的變化,原來要計提"合同減值準備",現在是計提"預計負債"。
第2年實際發生的成本是40萬,年末合同預計總成本是250萬,與業主結算並收到了50萬的不含稅工程款,另外有4.5萬的增值稅。
第2年年末
履約進度=1700000/2500000=68%
合同收入=2400000*68%-1200000=432,000
第2年,
借:合同結算43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32,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00
貸:工程施工-B項目合同成本400000
借:銀行存款545,00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5,000
年末合同預計總成本250萬,而總收入是240萬,預計發生的總虧損數是10萬。由於累計已經有6.8萬反映在損益中,第二年年末未來完工損失只有3.2萬了,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計負債68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68,000
第3年,該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是100萬,建造合同完工,與業主結算並收到剩餘的70萬元不含稅工程款和6.3萬元增值稅。
第三完工了
履約進度=100%
合同收入=2400000-1200000-432000=768,000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轉76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768,000
成本做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0
貸:工程施工-B項目合同成本1000000
同時
借:銀行存款763,000
貸:合同結算7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3,000
這個項目已經結束,預計損失就不存在了,就變成0。即預計負債的餘額應該為0.將其全部轉回。
借:預計負債32,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32,000
通過這兩個案例的學習,我們可以理解新收入準則在建築業企業的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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