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會計處理


借 原材料

貸 應付賬款---暫估

增值稅發票未收到,是會計上經常遇到的問題,處理方法一般是要做一個暫估,等到發票來的時候,再把暫估的分錄沖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

對於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暫估抵扣問題。

首先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暫估入賬,然後,與其他正常入庫入賬的庫存商品一樣,一併計算庫存商品發出(包括說的銷售出庫)成本。

其入賬方式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收到發票後的處理:

次月初,衝回暫估入庫成本,以紅字編制如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取得發票後,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xx公司

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意事項:

1、開票時,發票的抬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後,增值稅發票必須有稅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報銷要及時,發票時間儘量不要跨年,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3、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未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會計處理

當月已入賬可是尚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會計處理

1、當月未認證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以後期間認證後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待認證進項稅額”為應交稅費二級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於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而不是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進行核算。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十一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後,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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