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個體戶、中小微企業迎來“稅收福利”

  3月1日起,瀋陽的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微企業將享受到增值稅由3%降為1%的“稅收福利”。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與此同時,與疫情相關的四項收入,還可免徵增值稅。  

哪些企業能享受增值稅“福利” 個體工商戶及中小微企業  

3月9日,從事服裝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徐先生,向瀋陽市稅務局諮詢了自己企業具體的減稅政策。徐先生的公司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20萬元,2月份因疫情停業未銷售貨物,預計3月份銷售貨物5萬元,同時銷售不動產50萬元,相關業務均未開具專用發票。  

針對徐先生企業的情況,他的具體稅費政策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徐先生的公司一季度銷售額合計75萬元,但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後,貨物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因此,銷售貨物的25萬元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但是,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徵收率,不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徐先生公司一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需要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  

除了個體工商戶,中小微企業也可以享受增值稅由3%降為1%的“政策福利”。  

哪些情況增值稅能直接“免單” 與疫情相關的四項收入  

在瀋陽從事生鮮品銷售的陳先生,在疫情期間銷售額是平時的兩倍,他的公司也是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他告訴記者:“雖然銷售額增加了一倍,但是因運輸原因,成本高了不少,再加上疫情期間人員成本提升。銷售額高了,但利潤卻薄了。”陳先生表示,如果能夠享受到增值稅減免政策,將解決他的燃眉之急。  

那麼哪些情況能享受到增值稅免收呢?根據最新規定,企業從事疫情物資運輸、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該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執行。  

納稅人上述四項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本組稿件由瀋陽日報、沈報全媒體記者杜夢雅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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