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做了就違法!

在農村土地徵收的時候,村委會佔據著極其關鍵的地位,一方面告知農民上級的通知,另一方面說服農民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的確,村委會掌握著村中最大權利,管理村內的各種事務,然而對於土地的處理上,村委會不具有權利。律師告訴大家,以下五件事要是村委會做了,農民能夠通過法律提出質疑。

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做了就違法!

1.村委會無權組織徵地拆遷。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要求,國家展開土地徵收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步驟獲得審批以後,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通知然後展開工作。另外房屋徵收和補償通過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房屋徵收工作的單位展開。這樣看來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為徵收主體,村委會並不具有權利。


2.村委會無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要求,存在下面三類狀況的土地才能夠收回:為當地的公共設備及公益事業的建築需要利用土地;沒有根據審批的使用途徑利用土地;由於撤回、遷移等因素致使土地停止利用。如果要撤回土地使用權,一定要符合上面的幾種狀況,申報請求原審批土地的人民政府審批。村委會沒有權利撤回土地使用權利。

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做了就違法!

3.村委會無權私自分配徵地補償款。

土地徵收的時候,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不會直接分配給農戶,是屬於集體經濟團體的,然而也不代表村委會能夠任意使用這筆補償,徵地補償的應用與分發應該通過村民會議來確定。

4.村委會無權代替村民簽署徵收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一定要農戶本人簽署,村委會不能夠代替簽字。土地徵收的過程中,只有徵收戶請求村委會幫忙代替簽署協議,否則村委會沒有代替村民簽字的權利。

《村委會組織法》要求,村民委員會或是村民委員會人員如果實施損害農戶利益的行為,受害農戶能夠請求人民法院進行撤回,責任人應該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因此上面的四件事情村委會要避免,要是做了,農戶能夠起訴。

農村拆遷,村委會無權做這5件事,做了就違法!

5、村委會無權決定補償款如何使用

徵地補償的應用、分發計劃,有關農戶利益,一定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是通過村民會議允許的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委會沒有決定的權利。


村民代表中,應該存在村中大於十八歲村民超過一半的數量,或是村中大於三分之二戶的代表參與。村民會議做出的決定需要參加會議人員超過一半人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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