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確保依法履職符合憲法精神 有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決定草案提交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會上作了相關說明。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沈春耀指出:“這些新增加的憲法方面工作職責,體現本次修憲有關精神,有必要通過立法形式轉換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法定職責。”

“為了保證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在有關法律規定修改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門決定,對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及時予以明確,是必要的、可行的。”沈春耀指出,作出《決定》主要基於幾點考慮:

首先,憲法修改並設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後,對相關法律規定有必要進行處理,使之與憲法規定相一致。經梳理,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五部法律中,共有23個條款涉及“法律委員會”職責。“經綜合分析評估,對這些法律規定不宜採取打包方式進行修改,需要在今後適時修改相關法律時,考慮修改上述規定。”沈春耀說。

其次,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履行統一審議法律草案等職責,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彙報等重要文件。這些職責是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由原法律委員會承擔的職責,有必要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更名後繼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問題予以明確。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有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符合憲法精神和法治原則。根據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精神,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研究擬定了《決定》。

《決定》草案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明確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五部法律中規定的法律委員會的職責,由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二是,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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