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方劑學」高頻知識點之方劑學——總論(二)

方劑學

第一章 方劑學總論(二)

(全國卷歷年出題數:23道)


1.常用治法(“八法”)的基本理論及其應用


八法:清代醫家程鍾齡《醫學心悟·醫門八法》中說:“論病之源,以內傷外感四字括之;論病之情,則以寒、熱、虛、實、表、裡、陰、陽八字統之;而論治病之方,則又以汗、和、下、消、吐、清、溫、補八法盡之。”現將常用的八法內容,簡要介紹如下:


(1)汗法

汗法是通過開洩腠理、調暢營衛、宣發肺氣等作用,使在表的外感六淫之邪隨汗而解的一類治法。凡外感表證、疹出不透、瘡瘍初起,以及水腫、洩瀉、咳嗽、瘧疾而見惡寒發熱、頭痛身疼等表證,均可用汗法治療。然病情有寒熱,邪氣有兼夾,體質有強弱,故汗法又有辛溫、辛涼之別。汗法常與補法、下法、消法、溫法、清法等合用。


(2)吐法

吐法是通過湧吐的方法,使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脘的痰涎、宿食或毒物從口中吐出的一類治法。適用於中風痰壅,宿食壅阻胃脘,毒物尚在胃中,痰涎壅盛之癲狂、喉痺,以及乾霍亂吐瀉不得等,屬於病位居上、病勢急暴、內蓄實邪、體質壯實之證。因吐法易傷胃氣,故體虛氣弱、婦人新產、孕婦等均應慎用。


(3)下法

下法是通過瀉下、盪滌、攻逐等作用,使停留於胃腸的宿食、燥屎、冷積、瘀血、結痰、停水等從下竅而出,以祛邪除病的一類治法。凡邪在腸胃而致大便不通、燥屎內結,或熱結旁流,以及停痰留飲、瘀血積水、積蟲等形症俱實之證,均可使用。由於病情有寒熱,正氣有虛實,病邪有兼夾,所以下法又有寒下、溫下、潤下、逐水、攻補兼施之別,並與汗法、消法、補法、清法、溫法等結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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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法

和法是通過和解或調和的方法,使半表半里之邪,或臟腑、陰陽、表裡失和之證得以解除的一類治法。《傷寒明理論》說:“傷寒邪在表者,必漬形以為汗;邪在裡者,必盪滌以為利;其於不內不外,半表半里,既非發汗之所宜,又非吐下之所對,是當和解則可矣。”廣義和法是一種既能祛除病邪,又能調整臟腑功能的治法。至於調和之法,戴天章說:“寒熱並用之謂和,補瀉合劑之謂和,表裡雙解之謂和,平其亢厲之謂和。”(《廣溫疫論》)可見,和法是一種既能祛除病邪,又能調整臟腑功能的治法,無明顯寒熱補瀉之偏,性質平和,全面兼顧,適用於邪犯少陽、肝脾不和、腸寒胃熱、氣血營衛失和等證。和法的應用範圍較廣,分類也多,其中主要有和解少陽、透達膜原、調和肝脾、疏肝和胃、分消上下、調和腸胃等。


(5)溫法

溫法是通過溫裡祛寒的作用,以治療裡寒證的一類治法。適用於臟腑的陳寒痼冷、寒飲內停、寒溼不化以及陽氣衰微等。由於寒邪的所在部位不同,寒邪與陽虛的程度不同,溫法又有溫中散寒、溫暖肝腎、回陽救逆之分。此外,尚有溫肺化痰、溫胃降逆、溫腎納氣、溫中行氣、溫經活血、溫陽止血、溫裡解表等,是溫法與汗法、消法、補法合用之體現。


(6)清法

清法是通過清熱、瀉火、解毒、涼血等作用,以清除裡熱之邪的一類治法。適用於裡熱證、火證、熱毒證以及虛熱證等裡熱病證。由於裡熱證有熱在氣分、營分、血分、熱壅成毒以及熱在某一臟腑之分,因而在清法之中,又有清氣分熱、清營涼血、清熱解毒、清臟腑熱等不同。熱證最易傷陰,大熱又易耗氣,所以清熱劑中常配伍生津、益氣之品。若溫病後期,熱灼陰傷,或久病陰虛而熱伏於裡的,又當清法與滋陰並用,更不可純用苦寒直折之法,熱必不除。根據病情之虛實,邪氣之兼夾,清法常與汗法、下法、溫法、消法、補法等合用。


(7)消法

消法是通過消食導滯、行氣活血、化痰利水、驅蟲等方法,使氣、血、痰、食、水、蟲等漸積形成的有形之邪漸消緩散的一類治法。適用於飲食停滯、氣滯血瘀、癥瘕積聚、水溼內停、痰飲不化、疳積蟲積以及瘡瘍癰腫等病證。消法與下法雖同是治療內蓄有形實邪的方法,但在適應病證上有所不同。下法所治病證,大抵病勢急迫,形症俱實,邪在腸胃,必須速除,而且是可以從下竅而出者;消法所治,主要是病在臟腑、經絡、肌肉之間,邪堅病固而來勢較緩,屬漸積形成,且多虛實夾雜,尤其是氣血積聚而成之癥瘕痞塊、痰核瘰癧等,不可能迅即消除,必須漸消緩散。消法也常與補法、下法、溫法、清法等其他治法配合運用,但仍然是以消為主要目的。


(8)補法

補法是通過補益人體氣血陰陽,以主治各種虛弱證候的一類治法。由於病證有氣虛、血虛、陰虛、陽虛及臟腑虛損之分,所以補法有補氣、補血、氣血雙補、補陰、補陽、陰陽並補,以及補心、補肝、補肺、補脾、補腎、滋補肝腎、補脾養心等。補法一般在無外邪時使用,以避免“閉門留寇”之弊,但若正虛感受外邪,如肺虛停飲、脾虛停溼、宿食、氣虛留瘀等,補法又可與汗法、消法等配合使用。此外,尚有峻補、緩補、溫補、清補,以及“虛則補其母”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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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方”、“十劑”、“八陣”的理論、具體內容及實際意義


(1)七方

始於《黃帝內經》。它是根據病邪的微甚、病位的表裡、病勢的輕重、體質的強弱以及治療的需要,概括地說明制方的方法。至金·成無己在《傷寒明理論》中說:“制方之用,大、小、緩、急、奇、偶、復七方是也”,才明確提出“七方”的名稱,並將《內經》的“重”改為“復”,於是後人引申七方為最早的方劑分類法。


(2)十劑

始於北齊徐之才《藥對》,但原書已佚。據《本草綱目·序例》記載,徐之才曰:“藥有宣、通、補、洩、輕、重、澀、滑、燥、溼十種”,並於“宣可去壅”、“通可去滯”、“補可去弱”、“洩可去閉”、“輕可去實”、“重可去怯”、“滑可去著”、“澀可去脫”、“燥可去溼”、“溼可去枯”之下,各舉數藥為例。[提示:2010年真題30題,最早提出“十劑”分類法的本草著作是《本草拾遺》,今從《千金要方》考證,認為是唐·陳藏器《本草拾遺》所提出。]宋·趙佶《聖濟經》於每種之後加一“劑”字,如《聖濟經·審劑篇》雲:“故鬱而不散為壅,以宣劑散之。”金·成無己《傷寒明理論》中說:“制方之體,宣、通、補、洩、輕、重、滑、澀、燥、溼十劑是也。”至此方書中才有“十劑”這個名稱。但對十劑分類,還不足以完全概括臨床常用方藥,所以後世各家又有增益,如《本草衍義》於十劑外增加寒、熱二劑;明代繆仲淳增加升、降二劑。明·徐思鶴的《醫家全書》除十劑外,增加了調、和、解、利、寒、溫、暑、火、平、奪、安、緩、淡、清等,共為二十四劑。方書中除清·陳修園《時方歌括》載方108首是按上述十二劑分類外,其餘尚不多見。


(3)八陣

明·張景嶽鑑於“古方之散列於諸家者,既多且雜,或互見於各門,或彼此之重複”,因而“類為八陣,曰補、和、攻、散、寒、熱、固、因。”並在《景嶽全書·新方八略引》中說:“補方之制,補其虛也”;“和方之制,和其不和者也”;“攻方之制,攻其實也”;“用散者,散表證也”;“寒方之制,為清火也,為除熱也”;“熱方之制,為除寒也”;“固方之制,固其洩也”;“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按證而用之,是謂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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