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11年收受41人賄賂961萬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寧都縣委原書記王四華一審獲刑九年

11年收受41人賄賂961萬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寧都縣委原書記王四華一審獲刑九年

連正


  


  

11年收受41人賄賂961萬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寧都縣委原書記王四華一審獲刑九年

  


  庭審現場

  日前,江西省鷹潭市中級法院對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委原書記王四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王四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被告人王四華受賄所得財物人民幣961餘萬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鷹潭市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四華利用擔任萬安縣縣長、寧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人事任免、企業經營、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其妻子胡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陳某、彭某、黃某、鄭某等41人641萬餘元人民幣、27.5萬元美元、21萬元港幣及價值人民幣127.04萬元的翡翠手鐲、金條等貴重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961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四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王四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四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61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四華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當庭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四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資料顯示,時任贛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委書記王四華於2018年11月落馬。2019年4月15日,江西省紀委監委通報稱,經查,王四華違反政治紀律,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等非組織活動導致寧都縣政治生態惡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在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過程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在脫貧攻堅中做虛功、作風不實,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不擔當、不作為;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中為他人謀利並收受鉅額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默許、縱容親屬利用其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違反群眾紀律,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生活紀律,敗壞家風,對配偶失管失教,個人生活腐化墮落;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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