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拆遷訴訟維權中如何確認自己的起訴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當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也明確規定了,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當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也明確規定了,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由上我們可以明確的是,在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作為權利人的被拆遷人有權主張自己的土地房屋權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在徵收過程中遇到的爭議和糾紛。

但在實踐過程中很多被拆遷人會發現或者遭遇的情況是,自己明明是針對徵收相關行為提起的訴訟,自己的土地房屋財產權利也確實遭受到了威脅或侵害,但最後卻被告知“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這讓很多被拆遷人困惑不已。

拆遷訴訟維權過程中到底什麼告得什麼告不得,或者說被拆遷人到底該如何確認自己的訴訟主體資格呢?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借兩個實踐案例來為大家做一個簡單解析。

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原告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情形,均屬於上述規定所說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想要針對徵收相關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明確自己有針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就要滿足自己屬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即自己的合法權益會受到該行政行為的“作用力”;或者即使不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但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權利會因該具體行政行為受到侵害或者影響。

拆遷訴訟維權中如何確認自己的起訴資格?

接下來京尚拆遷律師將通過兩個均針對“環評批覆”文件提起訴訟,但結果截然不同的案例,來為大家做更直觀的對比分析

首先是最高法公佈的一則再審“失敗案例”。

當事人王先生等人所在村組的耕地、河套、河壩、水渠等被劃入當地政府某徵收項目的徵收範圍內,王先生等人承包的耕地及使用的河套灌溉系統也在該範圍內,幾位當事人通過申請信息公開了解到該案被訴《環評批覆》的存在,於是針對該環評批覆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該批覆。

但一二審法院與最高院在裁判審理過程中均認為,環評批覆的目的是確認建設項目建成後對周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在合法合規範圍內,不考慮和涉及徵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益和補償問題,相關法律規範也並未提出環評批覆的作出需考慮徵地佔地範圍內土地原權利人權益的特別規定,因此王先生等幾位當事人與該《環評批覆》的作出不存在利害關係,不具有原告資格。

最終,一、二審均做出駁回起訴/上訴的裁定,最高院也依法駁回了幾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這場前後時間跨度達到兩年的訴訟維權戰爭,王先生等幾位當事人收穫的結局最終還是“失敗”。

同樣是針對環評批覆提起的訴訟,蘇先生卻取得了訴訟勝利。

嚴格來說,本案中的蘇先生並不是案涉土地徵收項目的被徵收人,他的房屋位於該徵收建設項目的旁邊。也就是說,他將於土地徵收後簡稱的建設項目比鄰而居。蘇先生通過申請信息公開了解到該項目的相關《環評批覆》後,針對該環評批覆向管轄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該《環評批覆》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先生的房屋位於案涉《環評批覆》涉及的徵收建設工程項目附近,具有相鄰關係,一旦項目建成,蘇先生的居住環境等相關權利將受到影響,因此蘇先生與《環評批覆》的作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有權針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法院最終作出該《環評批覆》違法的判決。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大家現在對所謂的“利害關係”和“訴訟資格”可能已經有了“似懂非懂”的認識。為了能讓大家更清楚,京尚拆遷律師再進一步做一些解釋。

就如我們用手去觸碰水面會產生漣漪一樣,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也會對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的利害關係人產生一種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力”的作用,會受到這個“力”的作用的影響的人,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是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但為了防止濫訴造成司法資源無故浪費的情況發生,這個力的作用會因相關法律規定和規範被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因此某個具體行政行為與自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被拆遷人又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並不是完全符合老百姓的樸素認知和設想的。

隨著行政訴訟和拆遷維權相關法律規定和制度的不斷完善,這個框架會越來越清晰,老百姓對相關的訴訟“規則”也將瞭解的越來越透徹,從長遠來看,這對被拆遷人依法維權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為了避免事倍功半甚至做無用功的情況出現,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在正式啟動維權法律程序前,抓緊時間,多瞭解、深入瞭解更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僅僅是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序方面的,這將幫助大家更有效、更快捷地實現拆遷維權目的。如果大家有不明白或者不確定的,也歡迎大家留言或致電京尚拆遷律師諮詢求助。

拆遷訴訟維權中如何確認自己的起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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