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第3101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審計報告

歲末年初之際,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適時發佈了《第3101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審計報告》。該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同時廢止。該指南共七章四十五條,全文轉發供廣大內部審計同行參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要素和內容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格式

第五章 審計報告的編制

第六章 審計報告的複核、報送和歸檔

第七章 附 則

附錄1:審計報告參考格式

附錄2: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函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報告的編制、複核和報送,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及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參照本指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後,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組織的有關規定或其他相關標準,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條 審計項目終結後應當編制審計報告,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中期審計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改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一)審計週期過長;

(二)審計項目內容複雜;

(三)突發事件導致對審計的特殊要求;

(四)組織適當管理層需要掌握審計項目進展信息;

(五)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審計報告的情形。

中期審計報告不能取代項目終結後的審計報告,但可以作為其編制依據。中期審計報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簡化審計報告的要素或內容。

第六條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事項,不歪曲事實真相,不遺漏、不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偏不倚地評價被審計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二)要素齊全,行文格式規範,完整反映審計中發現的所有重要問題。

(三)邏輯清晰、脈絡貫通,主次分明、重點突出,用詞準確、簡潔明瞭、易於理解。也可以適當運用圖表描述事實、歸類問題、分析原因,更直觀地傳遞審計信息。

(四)根據所確定的審計重要性水平,對於重要事項和重大風險作重點說明。

(五)針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進意見和建議;或者針對審計發現問題之外的其他情形提出完善提高的建議,以促進組織實現目標。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報告的分級複核制度,明確規定審計報告的複核層級、複核重點、複核要求和複核責任,並與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複核制度相結合。

第八條 審計報告經審核無誤後,應當以內部審計機構的名義送達被審計單位,並報送組織適當管理層,必要時可以抄送其他相關單位。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要素和內容

第九條 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七)其他。

第十條 審計報告標題應當說明審計工作的內容,力求言簡意賅並有利於歸檔和索引。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或項目);

(二)審計事項(含事項涉及的時間範圍);

(三)其他。

第十一條 審計報告發文字號由發文組織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組織的保密制度要求,評估被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和保密性,設置審計報告密級和保密期限,並報相關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收件人可以根據組織的治理結構、內部審計領導體制、審計類型與審計方式確定。一般包括:

(一)組織的權力機構或主要負責人;

(二)被審計單位;

(三)委託審計的單位(部門);

(四)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或人員。

第十四條 審計報告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審計結論;

(四)審計發現;

(五)審計意見;

(六)審計建議。

第十五條 審計概況是對審計項目總體情況的介紹和說明。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立項依據。審計報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說明審計項目的來源,包括:審計計劃安排的項目;有關單位(部門)委託的項目;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安排的項目;其他項目。如有必要,可進一步說明選擇審計項目的目的和理由。

(二)背景介紹。審計報告應當簡要介紹有助於理解審計項目立項的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規模、性質、職責範圍或經營範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員工數量、管理人員等情況;與審計項目相關的環境情況,如相關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務管理體制、內部控制及信息系統情況;以往接受內外部審計及其他監督檢查情況;其他情況。

(三)整改情況。審計報告中應當說明上次審計後的整改情況。

(四)審計目標與範圍。審計報告應當明確說明本次審計目標與審計範圍(審計項目涉及的單位、時間和事項範圍)。如果存在未審計過的領域,要在審計報告中指出,特別是某些受到限制無法進行審計的事項,應當說明原因。

(五)審計內容和重點。審計報告應當對審計的主要內容、重點、難點作出必要的說明,並適當說明針對這些方面採取了何種措施(主要審計方法、審計程序等)及其產生的效果。

第十六條 審計依據是實施審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準則、組織內部規章制度等規定。如存在未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形,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七條 審計結論是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作出的評價。應當圍繞審計事項作總體及有重點的評價,既包括正面評價,概述取得的主要業績和經驗做法等;也包括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的簡要概括。

(一)業務活動評價。是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已審計的業務查明的事實,運用恰當的標準,對其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主要包括對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的評價。

(二)內部控制評價。是對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既包括對組織層面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五個要素進行的評價;也包括根據管理需求和業務活動的特點,對某項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的評價。

(三)風險管理評價。是對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主要包括:對風險管理機制進行評價;對風險識別過程是否遵循了重要性原則進行評價;對風險評估方法的適當性進行評價;對風險應對措施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等。

第十八條 審計發現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主要問題的事實、定性、原因、後果或影響等。一般包括:

(一)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主要是指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在適當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違規、缺陷或損害的主要問題和具體情節。如經濟活動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造假和舞弊等行為;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會計記錄、財務報告存在不合規、不真實或不完整的情形;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或信息系統存在的缺陷、漏洞;以及績效方面存在的問題等。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主要是指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依據、定性標準、定性結論。必要時可包括責任認定。

(三)審計發現問題的原因。即針對審計發現的事實真相,分析研究導致其產生的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後果或影響。即從定量和定性兩方面評估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後果或影響。

第十九條 審計意見是針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在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違反國家或組織規定的行為,在組織授權的範圍內,提出審計處理意見;或者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

審計意見一般包括: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審計建議是針對審計中發現的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其他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項,在分析原因和影響的基礎上,提出有價值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附件是對審計報告正文進行補充說明的文字和數據等支撐性材料。一般包括:

(一)相關問題的計算及分析過程;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詳細說明;

(三)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四)記錄審計人員修改意見、明確審計責任、體現審計報告版本的審計清單;

(五)需要提供解釋和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應當由審計組組長簽字,最終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有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或內部審計機構的公章。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日期,一般以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簽發日作為報告日期。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格式

第二十四條 審計報告的一般格式包括:

(一)標題。在版頭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可以使用梯形或菱形。有文頭的審計報告,標題編排在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沒有文頭的審計報告,標題編排在分隔線上空二行位置。

(二)發文字號。由發文組織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年份應當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號”字。例如,×審〔20××〕×號。有文頭的審計報告,發文字號在文頭標誌下空二行、紅色分隔線上居中排布;沒有文頭的審計報告,發文字號在分隔線下右角排布。

(三)密級和保密期限。如需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註,自標明的制發日算起。密級一般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計,如秘密5年;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如秘密6個月。

(四)收件人。有文頭的審計報告,收件人編排於標題下空一行位置;沒有文頭的審計報告,收件人編排於發文字號下空一行位置。收件人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收件人名稱後標全角冒號。

(五)正文。編排於收件人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註;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 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註。

(六)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後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註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

(七)內部審計機構署名或蓋章。一般在報告日期之上,以報告日期為準居中編排內部審計機構署名,如使用機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端正、居中下壓內部審計機構署名和報告日期,使內部審計機構署名和報告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一行之內。如不使用機構印章,一般在正文之下空一行編排內部審計機構署名及其負責人簽名(主要用於徵求意見階段的審計報告),並以報告日期為準居中編排。

(八)報告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當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報告日期一般右空四個字編排。

第五章 審計報告的編制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編制審計報告:

(一)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編制審計報告初稿;

(三)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四)複核、修訂審計報告並定稿。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在進行審計報告的準備工作時,需要討論確定下列事項:

(一)審計目標的實現情況;

(二)審計事項完成情況;

(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審計結論的適當性;

(五)審計發現問題的重要性;

(六)審計意見的合理性與合規性;

(七)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建設性和可操作性;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並評估審計風險,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作出審計結論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圍繞審計目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程序及其他標準,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評價應當客觀公正,並與審計發現問題有密切的相關性。

(二)審計評價應當堅持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三)只對已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未經審計的事項、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範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及其發生的原因和審計報告的使用對象,從性質和金額兩個方面評估審計發現問題的重要性,合理歸類並按照重要性原則排序,如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條 審計組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時,需要關注下列因素: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

(二)審計的職權範圍(在組織授權處理範圍內的,內部審計機構直接提出審計處理意見;超出組織授權範圍的,可以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或相關部門作出處理);

(三)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金額、情節、原因和後果;

(四)對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一致性;

(五)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應當針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缺陷和漏洞,以及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項等,分別提出糾正和改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就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與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及時、充分的溝通。

審計組應當根據溝通內容的要求,選擇會議形式或面談形式與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應當注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恰當、充分的交流。

第三十三條 審計報告初稿由審計項目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審計組其他成員起草。如其他人員起草時,應當由審計項目負責人進行復核。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審計組內部進行討論,並根據討論結果進行適當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在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應當以內部審計機構的名義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也可以經內部審計機構授權,以審計組的名義徵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對審計報告提出意見,否則,視同無異議。

審計報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過規定程序批准,可不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對徵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審計組應當對採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情況和原因,或者被審計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章 審計報告的複核、報送和歸檔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複核制度,加強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項目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範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準確;

(三)審計結論、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是否適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準確,所依據的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可靠和充分;

(四)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五)審計建議是否具有針對性、建設性和可操作性;

(六)被審計單位反饋的合理意見是否被採納;

(七)其他需要複核的事項。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複核審計報告時,應當審核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採納情況的書面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組報送的材料複核後,可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二)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

複核過程中遇有複雜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邀請的專家可以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以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三十八條 審計報告經複核和修改後,由總審計師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按照規定程序審定、簽發。

第三十九條 審計報告的報送一般限於組織內部,通常根據組織要求、審計類型和形式確定報送對象。需要將審計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發送給組織外部單位或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批准。

第四十條 審計報告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可以在組織內部適當範圍公開。

第四十一條 已經出具的審計報告如果存在重要錯誤或者遺漏,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更正,並將更正後的審計報告提交給原審計報告接收者。

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第2308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檔案工作》,以及組織的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將審計報告及其他業務文檔及時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指南主要規範通用審計報告,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可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釋義執行。



附錄1:審計報告參考格式

關於****[被審計單位]****

[審計事項]審計的報告

———————————————————————————

**審報〔20**〕**號

****[收件人]:

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項目來源],我部[內部審計機構自稱]派出審計組,自****年**月**日至**月**日[實施審計的起止時間],對****[被審計單位全稱。寫單位全稱時還應註明“以下簡稱****”]****[審計事項]進行了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

一、審計概況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

[說明:(1)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背景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規模、性質、組織結構、職責範圍或經營範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相關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務管理體制、內部控制及信息系統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以及適用的績效評價標準等;以往接受內外部審計及其他監督檢查情況及其整改情況。(2)表述的內容應當與審計目標密切相關。(3)一般不得引用未經審計核實的數據,如引用,應當註明來源。]

(二)實施審計的情況

**************************************************************。

本項目的審計目標是****,審計範圍包括****[概括表述審計涉及的單位、時間和事項範圍],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是****[可簡要列明審計主要事項及重點],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可列明延伸的單位和追溯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簡稱]對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如被審計單位作出書面承諾,應當註明]。我部[內部審計機構自稱]的責任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說明:如有必要,可增加選擇審計項目的目的和理由,針對審計重點、難點採取的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及其產生的效果等情況。]

二、審計依據

本次審計是依據*****************************實施的。

[說明:(1)應聲明本次審計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組織的規章制度實施的。(2)當確實無法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審計時,應當陳述理由,並就可能導致的對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項目質量的影響作出必要的說明。]

三、審計結論

審計結果表明,*************************************

**************************************。

[說明:(1)圍繞項目審計目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程序及其他標準,對審計事項應當作總體及有重點的評價。(2)既包括對良好業績和先進經驗的正面評價,也包括對審計發現主要問題的簡要概括。(3)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範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4)審計評價意見不能與審計發現的問題相互矛盾。(5)審計評價用語要準確、適當,以寫實為主。]

四、審計發現

(一)******************。[概述問題性質金額等的標

題]*************************************************************************。

(二)*******************。[概述問題性質金額等的標題]******************************************************************************************。

……

[說明:(1)違反國家或組織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問題,一般應當表述違法違規事實、定性及依據。(2)影響績效的突出問題,一般應當表述事實、標準、原因及後果。(3)內部控制重大缺陷,一般應當表述有關缺陷情況及後果。(4)如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已經整改的,應當說明有關整改情況。(5)如發現上次審計處理未執行的問題,一般列示在本次查出的問題之後。(6)引用作為定性依據或者評判標準的法律法規時,一般應當列明文件名稱、具體條款號及條款內容;引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一般還應列明發文單位、發文字號。]

五、審計意見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根據*****[審計處理授權規定]的規定,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適用於組織授權內部審計機構作出審計處理的情形]

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或有關部門[可列出具體管理層或部門名稱]作出如下處理:[適用於內部審計機構無權作出審計處理的情形]

(一)********************************************

*****************************。

(二)********************************************

*****************************。

……

[說明:(1)依據組織內部有關規定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的處理權限,提出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或者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對審計發現問題作出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針對審計發現問題也可以在提出處理意見的基礎上,再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及相關部門進一步作出處理(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等)。(2)提出審計意見的順序應當與審計發現問題的順序基本一致。(3)審計意見應當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並充分考慮可執行性。]

六、審計建議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高度概括審計發現的問題,或標明“四、審計發現”中第幾個問題],建議******************

*******************************************************

*********************************。[適用於針對審計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的情形]

審計中瞭解到***************************************

****************[詳細描述提出建議所針對的相關事由],建議*****************************************************

***********************。[適用於針對審計發現問題之外的其他事由提出建議的情形]

[說明:(1)審計建議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進一步改進的建議;二是針對其他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項(不能認定為違規、差錯、缺陷或損害的問題),提出建議。審計建議應當做到有的放矢。(2)審計建議應當具有針對性、建設性和可操作性,避免過於空泛,便於整改落實。]


附件:1. ****************

2. ****************


內部審計機構(蓋章)

****年**月**日



附錄2: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函參考格式


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函

—————————————————————————————

**審徵〔20**〕**號

****[收件人]:

我部[內部審計機構自稱]派出審計組於****年**月**日至**月**日,對你單位****[審計期間]****[審計事項]進行了審計。根據****[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或者有關規定]的規定,現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送你單位徵求意見。請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根據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或者有關規定確定]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如在此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無異議。

附件: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

內部審計機構(蓋章)

****年**月**日


- END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