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大事件!社會保險要由稅務局徵收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7月21日中國新聞網)

在此次政策實施前,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的社保徵收工作處於一個自由選擇的狀態,大體上分為:

大事件!社會保險要由稅務局徵收了!

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明確確定由誰徵收,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9號發佈施行。

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當時規定的是: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舊做法存在的問題是:由於勞動者個人薪酬信息掌握在稅收部門手中,而社保部門並不完全瞭解。這種社保費徵收多頭管理現象,導致徵繳體制不統一,造成了一些企業鑽空子少繳甚至不繳社保費情況出現,影響了社保徵管工作協調和效率,增加了基金管理複雜程度,人為加大了勞動力跨省轉移難度。

所以,社保同一由稅務徵收,意義還是很深遠的。

一、國稅地稅合併後,依託金稅工程,稅務部門徵管能力將明顯提升。同時,有利於將社會保險費基向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靠攏,解決長期存在的費基不實的問題。特別是,雖然個人和企業當期繳納的社保費會變多,拿到手的工資會變少,但是長遠來看會大大增加個人社保權益。

二、使社保費徵收在制度上更加具有規範性,提高了社保費徵收“剛性”,能充分調動所有企業和個人上繳社保費積極性,大大提高社保費儲備值,緩解部分地方社保支付壓力,消除退休人員養老後顧之憂。

三、形成稅務部門徵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部門支出、審計部門監督的互相制約的有效網絡,有利於保證社保基金安全,會為社保全國統籌打下基礎,未來若要將社保費改為社保稅也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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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對於企業來說,可以預期的結果:合規企業成本不增加/未合規企業成本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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