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原創」“我和他爸辛辛苦苦買的房子,為啥不能過給孩子?”“因為它已經不全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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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爸辛苦了大半輩子才攢下這麼兩套房子,怎麼一轉眼,那就不是我們的了呢?”Z阿姨坐在沙發上,難受得不行,嘴裡翻來覆去就是這麼兩句。

這事我是聽朋友說的。Z阿姨有個兒子,老公在幾年前去世了。現在,兒子工作一年,剛剛交了個女朋友,Z阿姨起了心思,要把家裡的兩套房子過一套給兒子。

按Z阿姨的想法,這房子是她的,過給兒子也就交個手續費的事兒,沒想到工作人員卻告訴她,要辦這事兒,必須要她公公婆婆同意才行。

Z阿姨當場就懵了,她公公婆婆住在南邊老家,年紀又大了,越發不願意往又冷又幹的北邊跑。再說了,這房子是她和老公一起買的,借公公婆婆的錢早就還乾淨了,這關他們什麼事呢?

「原創」“我和他爸辛辛苦苦買的房子,為啥不能過給孩子?”“因為它已經不全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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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他們什麼事呢?還真關他們的事。

Z阿姨的兩套房子,都是她結婚後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Z阿姨的老公沒有立遺囑,因此他的財產,要按《繼承法》處理。

按照《繼承法》,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而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說,Z阿姨家兩套房子裡屬於她老公的份額,應該由Z阿姨、Z阿姨的兒子和公公婆婆共同繼承。

因此,對這兩套房子,Z阿姨只有部分的所有權,想要做主把房子過給兒子,只有請其他人放棄繼承權。

說完這些,我朋友又補充了一句:“這幸虧是兩位老人還健在,要是他們裡有哪位過世了,那他們那份房子,就會被他們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到時候Z阿姨就要去和她的大姑子小姑子大伯小叔子商量這件事了。”

末了,她一攤手說:“所以我說過很多次要立遺囑、做公證,你看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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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對生死之事向來諱莫如深,尤其是提到“遺囑”二字,不少人會勃然變色:“你盼著我死呢是吧?”

但是,“死亡”這個東西,絕不會因為你不談它,它就不來找你。同樣,在一個法治社會里,身後繼承事宜,絕不會因為被繼承人不立遺囑,就一切順遂被繼承人的心意。相反,被繼承人不立遺囑,很有可能會讓身後的繼承事宜什麼房子啊存款啊理財基金啊變得一團糟。

好一點的,各位法定繼承人能達成協議,在提交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養證、親屬關係證明等)、全部繼承人的分配協議等一系列文件和手續後,事情才能辦妥。

而如果被繼承人家庭關係複雜,或者親屬之間不和睦,那一場大戰的上演幾乎可以預料。

有的朋友可能覺得,沒關係,我是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這總沒有爭議了吧?

你錯了。繼承遺產不能你說啥就是啥的,一切都要有證據。假設Z阿姨的公公婆婆在Z阿姨老公過世之前都已經過世,Z阿姨放棄繼承;Z阿姨的獨子要從他父親那裡繼承一筆遺產,除了Z阿姨要去表示自己放棄繼承之外,他還要提交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以證明爺爺奶奶確實過世,提交他父親的婚姻狀況證明、親屬關係證明、他自己的獨生子女證等等一系列證據,來證明他是他父親的兒子,且他父親除他之外沒有其他婚生和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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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那麼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提供各種資料的繁瑣手續和和可能隨之而來的風險。

所以如果希望自己的財產能順利的被自己希望的人繼承,還是預立遺囑吧。不過要記住: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要符合形式要件

3、遺囑只能處理屬於自己的財產

4、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原創」“我和他爸辛辛苦苦買的房子,為啥不能過給孩子?”“因為它已經不全是你的了!”

最後一點,權利和義務是相伴而行的,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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