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違法違紀官員“判詞”發生變化 從“某某”到“指名道姓”

2018年5月19日訊,各地紀委監委網站都有一個類似“通報曝光”的欄目,用於公佈各類違法違紀官員的“判詞”。一則則“判詞”,在字裡行間透露出反腐的新變化。十八大以來,我國反腐敗工作在震懾力、法治化、預防性等方方面面悄然發生著變化。

違法違紀官員“判詞”發生變化 從“某某”到“指名道姓”

新華社發 徐駿 作

今天,人們已經習慣通過紀委監委網站了解最新的官員落馬情況。而僅僅幾年前,人們還很少能在通報中看到真名實姓。隨著反腐的深入,遮羞布被扯下。山西省紀委監委第一執紀審查(調查)室副主任王增昂說,大概在2014年左右,中紀委首開“點名道姓”的先河,此後,各地紀委在通報違法違紀官員時幾乎全部直指其名。

“點名道姓”的震懾力有多強?王增昂認為,互聯網是有記憶的,一旦公佈官員違紀違法問題,這名官員的汙點將眾所周知。有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官員曾表露,寧可給自己再加重點處分,也不願意被點名道姓公開曝光。

3月下旬,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揭牌。4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消息,貴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長王曉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王曉光成為國家監委組建後首個接受審查調查的中管幹部。

這次通報有了新變化。之前對問題官員的通報多是“涉嫌嚴重違紀”,這則通報中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之前為“接受組織審查”,現在則為“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這些變化,體現了我國在反腐敗鬥爭中不斷強化法治思維,用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方針。

近年來,一些“具體罪行”出現在大貪官的通報中。比如,“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報銷個人費用”“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設立並使用小金庫款項”“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等等。

山西省紀委監委第七執紀監督室副主任牛小明認為,“具體罪行”的出現並增多,體現出紀檢監察干部運用“四種形態”“抓早抓小”的工作思路。這有助於對黨員幹部存在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及時解決好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小錯釀成大錯。

“抓早抓小”是對幹部最大的保護。一位參與調查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案件的紀委幹部對記者說,張中生認罪後對辦案人員說:“要是有人在我受賄幾萬元、幾十萬元時找我談話,我也絕不會受賄十億元。”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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