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0 創始人股權分配:如果兩人各出50萬,是不是每人50%?

每個人都有一個創業夢,大家都知道我第一次創業是在2008年,我和原來公司的同事一起開了禮品公司,股份按照出資比例55分。

雖然當時股份一樣多,但主導人是我。後來做了一年多,我們的個人收入遠遠超過打工。

那時在合夥開的這家公司裡我自己一人完成了這家公司80%以上的銷售額,但我並沒有因為股份55分有任何的不滿,反而是我當時的合夥人因為有一個新的機會,要求散夥。

可是因為沒有退出機制,一夜回到瞭解放前。

創始人股權分配:如果兩人各出50萬,是不是每人50%?

我的故事,估計也是每個創始人最頭疼的事情。一旦處理不好,就可能導致夫妻分離、兄弟反目。

那如果把創業比作一個蛋糕,那到底是先做蛋糕還是先分蛋糕呢?

創始人股權分配:如果兩人各出50萬,是不是每人50%?

假如先做蛋糕,再分蛋糕?

好處是蛋糕先做出來了,在評估做蛋糕誰的貢獻多少時,這樣可以看得清楚一些。

不好的地方是:前期沒有明確分工,團隊就沒有動力去做蛋糕;另外也沒有辦法界定平均分配的比例。

其實如果做不起來的話,分多少都是無所謂的。但是一旦開始做公司,那麼即使是一份股份也可能價值百萬,這時候在分配的時候就需要考慮標準的制定。

創始人股權分配:如果兩人各出50萬,是不是每人50%?

假設換另外的做法,先分蛋糕,再做蛋糕?

這樣大家開始是有目標去做的,但是後面也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比如,有人只參與一部分製作,有人做了一部分貢獻,或者有人參與但是沒有貢獻,有人有參與、有貢獻等等一系列的情況。

因此,先分蛋糕,再做蛋糕,也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

還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邊分邊做,邊做邊分。雖然這看起來是一個很中庸的辦法,但是其中大有講究。如何既保證大家有動力去幹,又保證未來有調整與退出空間?

這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涉及到股權的分配等一系列問題,接下來我們詳細闡述合夥人股權配比怎麼樣才是最合理的。

1、大股東:創始人要絕對控股

比如雷士照明股權的案例,雷士照明創立時,吳長江出資45萬元,他的另外兩位同學杜剛與胡永宏各出資27.5萬。

從股權結構看,吳長江佔比45%的單一大股東,而相對兩位同學的合計持股,他又是小股東,“當時就達成協議,他們兩個55%,我45%,我說以後如果我吳長江一意孤行,你們兩個可以制約我。”

創始人股權分配:如果兩人各出50萬,是不是每人50%?

企業剛開始時在這種“有控制權,但又被制約”的結構中,三位同窗合理將企業迅速做大,第一年銷售額即達3000萬元,以後每年以100%的速度增長。2003年銷售額超過3億,2005年超過7億。

隨著企業做大,股東之間開始有分歧了。

首先,對於錢怎麼用的看法就不一樣,吳長江想的是把企業做大,賺了錢就要投入,而其他兩位股東希望賺了錢要分紅。

真正爆發時間是在2005年,吳長江想要進行渠道改革,但是其他兩位股東不同意,因為渠道變革的分歧,雙方上升到企業分家的局面。最後吳長江留下,其他兩位股東各拿8000萬元離開企業。

後來雷士選擇在香港上市(香港的上市制度是同股同權),與資本合作,股權不斷被稀釋,上市後持股比例下降到17.15%的最低點,賽富還擁有18.48%的持股比例,這些都給2012年雷士股權紛爭埋下了隱患。

創始人股權分配:如果兩人各出50萬,是不是每人50%?

反觀互聯網公司,李彥宏在創業過程中,也因為多輪融資導致自己的股權在IPO之時僅持股20%,甚至還低於雷士照明IPO時吳長江的持股比例。但是,李彥宏持有的1股股票所包含的投票權是10票,而其他股東僅1股1票,即使他持股比例僅有20%,但擁有的投票權超過半數,依然牢牢控制企業。

2、股權與出資比例的設置

很多人經常會問:如果兩人各出50萬,是不是每人50%?

並不是這樣的。

對於公司來說,好的執行力遠勝於idea和資源,所以不一定要按出資比例來確定股權,可以將人力股與資金股分開進行計算。

比如,100萬的出資額度,3個人各出一部分錢湊齊100萬。如果出大錢的人未必是最能幹的,或者說是出錢不出力的人,可以將人力股和資金股分開計算,人力股佔60%,資金股佔40%。這樣分配股權可能比同股同權的分配方式好一些。

因為有很多的例子,都是因為出錢的是大股東,出力的因為沒錢只有10%或20%,到後期出力的人就會覺得不平衡,出錢的人也不理解,然後這個公司好好的情況下就散了。

那怎麼分才是合理的呢?

比如這個項目是由ABC三個人共同發起的,前期資金需要100萬,假設B出80萬, AC兩人各出10萬,根據資金股計算得出A10%,B80%,C10%,這時我們通過人力股和資金股6:4的權重算出A佔25%、B佔54.2%、C佔20.8%。這樣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內耗發生。

PS:這裡所說的6:4分配方法僅僅是引導,創始人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計算。也許是8:2或是7:3的分配方式,這些都是可以的,核心還是看怎樣可以保證真正的執行者保持長久執行力。

3、公司有其他合夥人時,不能平分股權

一般來說,每個創始團隊必須有一個核心人物,這個核心人物需要有更多的擔當,承擔更大的責任。所以,在股權分配上,要持有相對較多的股權。而且,團隊的核心人物應該是有絕對控股權的。

也就是說,除了預留股份之外,核心人物的股份要佔到一半以上。這樣,一方面有利於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決策和執行;另一方面,企業在後期融資的過程中,更有利於與資本抗衡,不至於被資本牽制。

有合理差距的股權會形成相對穩定結構,平分的股權最容易造成動盪。另外股權分配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在股權分配的時候要有明確的梯度,以三個合夥人為例,比例可以是5:3:2,也可以是6:2:2,但絕對不能是平均分配。

所以,合理的設置股權能使公司更好的發展。但是作為創業者,創業初期都是對公司未來的美好憧憬,往往會忽略公司初期的財務狀況等,從而會造成合夥人之間的隔閡。

有些公司因為股權設置合理而使得內部異常團結,而有部分公司也因為股權問題,導致內部矛盾不斷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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