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減、免、緩繳養老保險費相關政策的解讀

政策全文


(一)《關於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推動重大項目開復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號)規定:“對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受影響的參保企業,可適當延長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期,最多延長6個月。延遲繳費期間,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規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重點內容解讀


問:哪些參保企業可以免徵養老保險費?

答:中小微企業可以免徵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不含個人繳費部分)。

問:參保企業免徵養老保險費的最長時限?

答:從2020年2月起,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問:哪些參保企業可以減半徵收養老保險費?

答: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可減半徵收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不含個人繳費部分)。

問:參保企業減半徵收養老保險費的最長時限?

答:從2020年2月起,減半徵收期限不超過3個月。

問:參保企業如何進行劃分大、中小微企業?

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進行劃型。

問:哪些企業可以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最長時限?

答:受疫情影響經營出現困難的企業,可以緩繳養老保險費,緩繳最長不超過6個月。

問:參保企業申請減、免、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間,辦理退休手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人員經辦業務是否受影響?

答:不受影響。企業減、免、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間,參保單位可以申請為已辦理退休手續、養老保險關係需轉移的人員辦理單獨繳費;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也可申請養老金預發,待單位繳費後再正常核算養老金。


典型案例

(一)養老保險費減免

如,按照我省現行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16%、個人8%計算,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月應繳養老保險費為300萬元(其中:單位應繳200萬元,職工個人應繳100萬元)。如果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屬於大型企業,2-4月每月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月應繳費額200萬元(其中:單位應繳100萬元,職工個人應繳100萬元);如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屬於中小微企業,2-6月將免徵單位每月應繳的200萬元,職工個人每月應繳的100萬元將繼續徵收。


(二)養老保險費緩繳

如,按照我省現行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16%、個人8%計算,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月應繳養老保險費為300萬元(其中:單位應繳200萬元,職工個人應繳100萬元)。如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保經辦機構、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通過後,可緩繳不超過6個月的養老保險費。在沒有人員增減的情況下,最多可緩繳的養老保險費為1800萬元(300萬元×6個月)。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減、免、緩繳養老保險費相關政策的解讀

監製 | 孫海娟

來源 |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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