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引起糾紛,金陵藥業起訴湖州國信物資

導語金陵藥業稱,目前被告1因自身涉及訴訟,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尚不能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1月3日,資本邦訊,金陵藥業(000919.SZ)發佈關於提起訴訟的公告

公告顯示,金陵藥業因合同糾紛於2020年1月2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並於2020年1月3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0)蘇01民初77號。

資本邦瞭解到,就公司收購湖州市社會福利中心發展有限公司65%股權事項,原告(金陵藥業)、被告於2018年1月9日簽署了《關於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湖州市社會福利中心發展有限公司65%股權之股權轉讓協議》和《關於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湖州市社會福利中心發展有限公司65%股權之湖州市社會福利中心發展有限公司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以下簡稱“《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並於當日完成股權交割。

2018年8月,被告2(陳國強)以患病為由,向湖州市社會福利中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利公司”)董事會提出辭去總經理職務的要求。經原告及福利公司多次挽留,因被告2堅持不再履行總經理職務,福利公司於2018年10月將被告2職務由總經理調整為董事長助理,繼續參與福利公司的經營管理。

2019年12月13日,被告1(湖州國信物資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關於合同條款協商一致變更的說明函》(以下簡稱“《說明函》”),以被告2已不再擔任福利公司總經理為由,表示《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內容已發生變更,其承諾的福利公司三年淨利潤累計達到6,000萬元的盈利預測及補償相關條款已經對其不再具有約束力。

金陵藥業認為,被告1以被告2不再擔任福利公司總經理為由,意圖不再承擔《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義務的理由不成立,《說明函》應屬無效,盈利預測及補償相關條款未發生變更,《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依然合法有效,二被告應當依約繼續履行《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並承擔相應義務。

金陵藥業稱,目前被告1因自身涉及訴訟,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尚不能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金陵藥業主營藥品製造和醫康養服務業務,公司於1999年11月18日上市,實控人為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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