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三個人的情人劫》系列報道之四:從未停止對公正的守護

《三個人的情人劫》系列報道之四:從未停止對公正的守護

——看基層法官如何理解傳說中的“二十四條”

提起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王禮仁法官,在婚姻家事這個圈子裡,可以算是“網紅”級別了。他專門從事家事審判,擔任家事合議庭審判長十餘年,出版和發表了《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專著和論文若干。

長期的家事審判,讓他感觸最多的不是經驗,而是責任和壓力:“當立法缺位、理論歧義、利益衝撞都聚集在一個具體婚姻案件時,經驗已無用武之地,智慧才是托起法官天平上的真正砝碼。”他認為,如何填補法律,取捨歧義,平衡利益,減少因其判決招致非議,或者使判決立於不敗之非議中,無不考驗著法官的智慧。因而,法官不僅要有經驗,更要有斷案智慧。

曾經從“委婉說不”到“大聲喊廢”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糾紛解釋》)之前,王禮仁法官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批評,有一個演變過程,由“委婉說不”到“犀利痛批”,由“曲線救法”到“大聲喊廢”。

據王禮仁介紹,近幾年,虛假和違法夫妻債務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2016年更是井噴式爆發。僅《成都商報》和《武漢晚報》在2016年年底一個多月時間,報道此類案件達十餘起。而且其負債數額和情節達到驚人程度。如“女子離婚6年”突然被負債“340萬”;“前妻豪賭欠債800萬元男子月薪5000元被判還債”;“女子離婚3個月負債1200萬”;“結婚兩月負債500萬”以及廣西民族大學教授的前妻賭博舉債600餘萬元跑路後,該教授遭到債權人討債騷擾,被迫辭去包括副院長在內的行政職務,然後搬家躲藏,但卻沒有躲掉夫妻債務,法院還是根據二十四條判決前妻舉債為共同債務⋯⋯

通過多年一線的實踐,王禮仁法官發現,除了自己接觸的案件以外,全國各地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產生的“三多現象”(即申訴上訪的多、檢察院抗訴的多、再審改判的多)和“三大傷害”(即傷害當事人、傷害法院的公信力、傷害法律的權威)日益突出,夫妻債務成為社會性問題,各地受害者尤其是女性受害者叫苦不迭。

為此,他曾向全國人大等部門書面反映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登記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等諸多法律問題。但由於受法學理論主流觀點的影響,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錯誤一直無法得到糾正。

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在司法中的問題卻越來越嚴重,為了喚醒理論界的認識,王禮仁開始用犀利的語言批評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並直呼廢止。王禮仁撰寫多篇文章指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存在“三大錯誤”:以“婚姻關係”作為債務推定的基礎錯誤;無條件保護債權人的立法目的和範圍錯誤;“二十四條”的邏輯結構和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等諸多問題,呼籲重建規則。

十餘年前,王禮仁法官還以《判出一條路來——逾越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障礙》一文,將判決理由和判決在網上發佈。

看到這篇文章,一位受害的網友給王禮仁致信說:“在法院等候的時候,我被告知自己的連帶債務,光利息已經336萬,超過本金280萬,工資被查封分文收入沒有不說,每天利息淨賠500元——生無可戀之餘,我想起整理的準備提交法院的材料裡有您的案例文章,當時瞬間淚崩。那篇文章,強烈建議您能改一下標題,可否加一個字:不應該是‘判出一條路來’,而是真的‘判出一條生路來’——說是生死關,並不為過。”

學逾越“二十四條”的障礙

十餘年來,在理論領域,王禮仁是這樣呼籲的;在審理案例的實踐過程中,也是這樣做的:不遺餘力,去逾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障礙。

2010年,王禮仁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劉某與閆某、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蘇某不服宜昌市某區法院的民事判決,向王禮仁所在的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審查明,閆某、蘇某於1992年登記結婚。2007年11月1日,閆某向劉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劉某現金貳拾叄萬元整。如有需要提前壹月通知還款。”閆某、蘇某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未進行約定。2008年3月,閆某與蘇某登記離婚。

一張借條,牽出對一個法條理解和適用的博弈。

原審法院在審理中,蘇某主張:1.閆某未出庭,對借條的真實性有異議。2.即使借款屬實,但閆某未將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原審法院認為,蘇某雖對劉某持有的借條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且閆某的父親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閆某向劉某借款23萬元屬實,故可認定閆某向劉某借款23萬元,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成立。

判決書道:“因閆某與蘇某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有約定,閆某亦未與劉某約定該債務為閆某個人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劉某對閆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仍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雙方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閆某、蘇某連帶償還原告劉某借款23萬元。”

對於這樣的結果,蘇某提起上訴。一份出自以王禮仁為審判長之手的近3000字的終審判決書出爐。有理有據,情理結合,一字一句書寫出了逾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障礙的道理。

上訴法院認為,借據尚存在諸多疑點難以排除,同時,即使借據情況屬實,也應當由公司或股東負責償還,將其作為夫妻債務處理不僅沒有充足的事實根據,也缺乏法律根據。因而,原審判決對本案的處理是錯誤的。

終審判決書稱:“1.原審判決擴大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適用範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對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所作的解釋,其解釋的根據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即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除非有共同合意,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而,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條件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如果脫離婚姻法四十一條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不僅沒有解釋的根據和基礎,而且直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推定判決,一方虛假債務、因賭博等違法債務,都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審判決忽視了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條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違反了家事代理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之間具有家事代理權’。根據上述解釋,夫妻一方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的家事具有代理權,而‘因日常生活需要’就是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就其債務而言,當然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否則,就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也說明夫妻共同債務只能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審判決顯然違背了家事代理原理。”

⋯⋯

除了以上內容,判決書還道出了原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上的錯誤,以及原審判決直接推定借款事實的做法是錯誤的。

上訴法院認為,雖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務”,應當由舉債人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積極事實舉證證明,而不應由非舉債方對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消極事實舉證證明。舉債人不能舉證時,應由第三人(債權人)舉證證明其借款屬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就是說,對於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他人(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債權人有理由相信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只有債權人能夠證明“他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否則,另一方可以對抗債權人。

上訴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在認定夫妻債務事實時,簡單地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直接進行推定,沒有審查借款的真實性和借據與借款之間的關聯性,導致其所認定借款事實存在重大瑕疵。儘管這一借據的資金來源不清、借款用途不明,無法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根據,但該借據系閆某出具足以認定。無論閆某出於何種原因或目的出具借據,閆某應當對此負責。因而,該借據可以作為認定閆某個人債務的根據。

上訴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了閆某償還劉某借款23萬元,劃清了蘇某與借條的界線。

在《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出臺之前,王禮仁法官就敏銳地感覺到,簡單地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直接進行推定案件性質,很可能會導致案件事實存在瑕疵,甚至致使冤案錯案的產生。所以,經由他判決的案件,對法條的適用,有著更深刻和科學的理解。他認為,應當以“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前提條件,不能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在這麼多年的庭審過程中,他一直將這一觀點付諸實施。

部分規定還應繼續完善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本原則作了顛覆性規定。

“相對於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夫妻債務糾紛解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從整體上看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對今後處理夫妻債務案件具有積極指導作用。”王禮仁法官肯定了新解釋的意義,但同時提出:“《夫妻債務糾紛解釋》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在理解和適用時,對其中部分規定尚需結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有關法理予以矯正。”

王禮仁法官認為,對於夫妻一方負債,《夫妻債務糾紛解釋》迴歸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標準。不論是日常家事借貸還是重大借貸,都必須以用於家庭需要為共同債務標準,並由舉債人或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對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避免發生制度性群體錯案具有重要意義。

長期奮戰一線又熟諳此領域理論研究的王禮仁法官,對《夫妻債務糾紛解釋》部分細節的缺欠,有著進一步的理解:

首先,《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的理論基礎錯誤。“共債共籤”“合同相對原則”等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或普通原則。尤其是一方負債時,家事代理或家事需要才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或基本標準。

其次,沒有科學劃分日常家事代理中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界限。日常家事借貸也要堅持以家事需要為共同債務判斷標準,不能完全以數額大小為標準。

第三,沒有確立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原則。在日常家事借貸和重大家事借貸中,沒有對如何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原則作出界定。缺乏債權人善意之債,有些規則無法科學設定。如目前的日常家事借貸不區分債權人是否善意,採取“一刀切”的標準,顯然不能正確區分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最後,《夫妻債務糾紛解釋》條文結構和文字表述有待進一步修改。如第三條的“但書”之前的內容可以刪除。與其說沒有共同簽字不是共同債務,不如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的屬於共同債務。這只是一個舉證責任問題,一方借貸之關鍵還是看是否用於家事需要,而不是看是否簽字。

王禮仁說:“我們不能期待一個司法解釋解決所有問題,也不能期待一個司法解釋容納各方面的意見。上述問題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過程中進一步統籌考慮和完善。”

鑑於此,他提出了一個構建夫妻債務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與思路。王禮仁認為,夫妻債務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一個宏大的系統工程。總體來說,夫妻債務規則的構建應當秉承四個基本原則,即符合婚姻本質原則,衡平保護交易安全與婚姻安全原則,方便適用原則,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原則。

在王禮仁法官盈千累萬的理論研究中,他的觀點凝聚著來自科學系統的立法精神,凝聚著來自一線實踐的經驗教訓,更凝聚著來著基層百姓的熱烈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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