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擔保也有期限!到底什麼時候是個頭?

人生有三恨,一恨海棠無香,二恨紅樓夢未完,三恨擔保無絕期。坦白說,第三恨是白恨了,因為法律規定擔保也有期限。

一旦上了欠債人的賊船,擔保人總是心惶惶然,怕自己得在有限的擔保期內還無辜的債,同時也擔心擔保期什麼時候是個頭,特別是沒有約定好的那種。

擔保人請放寬心,別瞎想,沒事多讀讀書,特別是閃耀這智慧之光的法律書籍。在沒有和欠債人約定擔保期限,就衝動做了擔保人的情況,與其憂心忡忡,不知道擔保時長,不如翻翻法律,興許就能找到答案了。

擔保也有期限!到底什麼時候是個頭?

且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六個月啊,說短不短,好歹也有半年時長;可說長也不長,畢竟沒有一年時間。

這一般保證人,就是指當事人(借貸關係中的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好了的,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得由保證人出馬承擔債務。一般保證人有一個好處是,債務未經審判或仲裁,債務人也沒有犯下拒執罪前,任憑債權人怎麼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保證人都可以拒絕。

拒絕是一種特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就沒有拒絕的權利。在債務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是可以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範圍內的債權金額、違約金等費用。

除非在約定的保證期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採取訴訟等法律措施,過期之後保證人則不用承擔還款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不管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擔保期限都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擔保人的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如果不能呢,債權人該怎麼辦?可以找催催寶在全國各地的2萬多個催客幫忙催收。

擔保期限有終時,擔保人穩住,守得雲開見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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