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建築企業的發票可以開“勞務費”嗎?

建築企業的發票可以開“勞務費”嗎?

我公司屬於建築安裝業,如果和總包方簽訂了一份建築勞務分包的合同,是不是意味著工人的社保及安全問題由對方承擔?是否我們應給對方開具“勞務費”發票?

首先要分清業務的實質:你公司提供的到底是建築服務還是勞務派遣?

你們是建築公司,不是勞務派遣或者人力資源公司,所以從直觀上判斷承攬的更可能是建築服務而非勞務派遣。

從合同上看,建築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公司的項目或部分項目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項目。而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

這種合同下,工人的社保及安全問題的承擔者是誰?

提供建築服務的承包方,應承擔相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保、公積金等,安全問題自然也由服務提供方來保障。

如果公司提供的是勞務派遣的人員,那麼勞務派遣方需向派遣人員支付工資、福利,為其購買社保、公積等。但是如果發生安全問題,用人單位和派遣方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勞務外包是否可以開具“勞務費”發票?

根據上述的討論,我們應該明白了什麼是建築勞務外包服務和單純提供人員的勞務派遣服務。屬於建築勞務外包服務的就應該開具“建築服務”的發票,單純提供人員的勞務派遣服務的則可應當開具“勞務費”發票。

按照常理來說,能夠開具“勞務費”發票的只有勞務派遣公司和個人。

“勞務費”提供的無目的性的勞動,其勞動目標和過程由購買方決定,而針對“事”的承攬都應該分類至相應的“服務”項目上去。

比如個人甲向公司A提供了一項法律諮詢業務,提供此項業務只需要人工,那麼,甲公司能為A公司開具“勞務費”的發票呢?

答案是否定的,甲提供發票的內容應該是“諮詢服務費”,因為事先已經約定了,甲負責完成的就是這個諮詢的“事”。

建築企業的發票可以開“勞務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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