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2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離婚時,財產又應如何分割?

生活中,有不少當事人因為不瞭解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導致自身的利益受損也不自知。那麼,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夫妻共同財產又包括了哪些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內夫妻共同擁有(約定除外)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具有平等處理權,任何一方對此進行處分,都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根據《婚姻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相關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等;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此處 “收益”特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贈與獲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其中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如股權分紅等;

(2)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雙方生活久了,難免會出現因性格無法磨合、生活矛盾激化等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情況。而此時,財產分割問題無疑是夫妻雙方最關心的事情。那麼,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應如何分割呢?

★★★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在離婚時僅有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對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處分。

而對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表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遵循以下4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比如男方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或者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財產;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處理,比如:

1)房產是夫妻一方婚前出錢購買的,在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該房產應當平等分割;

(2)房產是雙方當事人婚後購買的,雙方當時對房產沒有特別約定的,即使是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應當平等分割;

(3)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的,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證持有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4)無論該房產是雙方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起還貸款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在離婚時平等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往往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等諸多法律問題,由於上述問題要求專業性較高,當事人更適宜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專業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與心得,可以在法律標準的範圍內最大化的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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