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一聲驚雷 無盡深思】 原創作者:劉升中

2020年2月28日下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的聽證結果,孫楊被禁賽8年,裁決當日生效。

這是否意味著孫楊的職業生涯即將結束?關於該事件,事實真相如何?孰對孰錯?孫楊該如何維權?從法律角度解析如下:

首先,梳理一下事件的當事人

當事人1: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1984年6月國成立於瑞士洛桑,在國際體育界受到了很高的認同。

當事人2: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負責審定和調整違禁藥物的名單,確定藥檢實驗室,以及從事反興奮劑的研究、教育和預防工作,1999年11月10日在洛桑成立。

當事人3:國際泳聯(FINA),又名國際業餘游泳聯合會,1908年成立於瑞士洛桑,任務是確定奧運會和其他國際比賽中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樣游泳的規則,審核和確認世界紀錄,指導奧運會中的游泳比賽。

當事人4: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總部設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的公司,服務項目為賽外興奮劑檢測服務。

當事人5:孫楊,1991年12月1日生於浙江杭州。世界泳壇歷史上唯一一位男子200米自由泳、男子400米自由泳、男子1500米自由泳的奧運會世錦賽大滿貫冠軍得主,唯一一位男子400米自由泳世錦賽四連冠,唯一一位男子800米自由泳世錦賽三連冠。菲爾普斯之後歷史上第二位蟬聯世錦賽MVP的男子游泳運動員。

基次,瞭解一下案件的基本事實

2018年9月4日,IDTM三名人員至孫楊住處對其進行賽外反興奮劑檢查;因為主測試官有證件而其他兩個人沒有證件,孫楊與其發生爭持後安保人員砸了已經密封的樣本瓶;IDTM隨後向國際泳聯報告說孫楊暴力抗檢;

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在洛桑舉行聽證會;

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裁決IDTM的興奮劑檢查無效,孫楊沒有興奮劑違規。

2019年3月12日,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訴;

2019年11月15日,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進行,全程公開,持續近12小時;

2019年12月10日,CAS再次要求雙方提供筆錄;

2020年2月28日下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聽證結果,孫楊被禁賽8年,裁決當日生效。

第三,我們瞭解一下仲裁各方的觀點

(一)申請人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的仲裁理由

1、孫楊暴力抗檢;2、國際泳聯的裁決違規。

(二)被申請人孫楊的答辯理由

1、全力配合了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取樣小組的工作;2、尿檢官、血檢官沒有資質和授權文件;3、我是清白的。

(三)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理由

1、檢測人員未違規;2、孫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砸碎樣本容器是合理的;3、不應由運動員一人來決定測試無效、樣本容器應被砸毀。

第四,我們做個簡要的法律分析

1、關於國際反興奮機構所主張的孫楊暴力抗檢。首先,孫楊無論從事後行為,還是對外聲明,均沒有直接抗拒檢查的主觀意思表示;其次,事發現場至少有5-6名人員,形成了大量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如果需要,法庭還可以進行現場勘查,但是也僅僅證明孫楊不認可檢查隨從人員的專業資質,並不能證明孫楊的行為是抗拒檢查;再則,孫楊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力”也值得探討,“暴力”一詞在不同的語境中,其具體含義有所不同,但即使在我國民法和刑法中,“暴力”一詞也沒有明確的界定,我們尚不知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所依據的兩部法律法規《體育仲裁法》、《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條例》中有沒有關於“暴力”的明確定義,但是起碼可能肯定的是,孫楊並未針對檢查人員實施攻擊行為,或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

2、關於國際泳聯的裁決的裁決是否違規。國際反興奮機構向國際體育法庭申請仲裁,是依法行使其訴權的行為,不存在任何爭議。

3、關於孫楊主張的已全力配合抽檢。在公開砸碎樣本的行為之下,顯然無法取信法庭。

4、關於尿檢官、血檢官沒有資質和授權文件的爭議。據孫楊所述、媒體所披露的信息,由於血檢官和尿檢官的行為舉止不符合日常興奮劑檢測人員的規範,孫楊對此提出了質疑,要求他們出示證件,結果他們只有身份證件,沒有任何的授權委託書;據尿檢官本人描述,其是主檢測官的高中同學,是被電話臨時叫過去幫忙的,並被同學要求對外保密,“”......見到孫楊後很興奮,拿著手機拍照拍視頻,孫楊他們覺得我和正式的檢測官員不符,所以要求查看我的證件。而我只有身份證。然後他們打了一圈電話後,告訴我沒有相關的證件,沒有資格參與檢測事件”。綜合看來,隨從的兩名檢查人員沒有資質證件是基本事實。

5、關於孫楊聲稱:“我是清白的”,這句話語焉不詳,但從始至終,孫楊都沒有說過是否服用過興奮劑,仲裁各方以及法庭均未對該法律事實進行調查或審理,而這正是導致衝突、糾紛的關鍵所在,在沒有依法判明孫楊是否存在服用興奮劑的情況下,法庭僅僅因為其“質疑”和“抗拒”就作出禁賽8年的處罰顯然是站不信腳的。

6、關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理由。至少第一個觀點是無法取信於人的;第二、三個觀點表明,孫楊的行為存在“不合理性”,但並不存在“不合法性”,作為當事人,孫楊在爭議中損壞樣本容器,並不是不可原諒的,從程序上來說,也不是不可彌補的,樣本的損壞完全可以通過再次取樣而解決,對孫楊的抽檢也可以在更換其他工作人員後繼續進行。況且,這也是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正常處理方式,有點相當於我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

通過分析,我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1、孫楊是否服用了興奮劑?2、孫楊的暴力行為存在暴力行為?3、如果有暴力行為,該受何種處罰?綜合全案來看,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本身存在違規嫌疑,反而以受害人身份向,把本可國際體育仲裁法院提起仲裁,是歪曲事實的行為;國際體育法庭在罔顧事實、且未對孫楊是否違法服用興奮劑進行審理的情況下作出不利裁決是相當牽強的;孫楊的實體權利、程序權利均受到了侵害,應該積極依法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國家泳聯等主管機構應當作出應有的溝通與協調。

下面我們附上上訴相關的規則、建議。

一、國際仲裁法庭的審理規則。其仲裁程序為: 申請與答辯--組成仲裁小組--審理--裁決。

二、國際體育裁決的救濟途徑。裁決是仲裁審理的結果,但不是必然結果,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拒絕服從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向違約方國家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國際體育仲裁和我國仲裁製度的關係。我國體育仲裁的規定體現在《體育法》第33條,體育糾紛的解決主要依靠體育協會內部、行政機關或者和解的方式解決,在實踐中缺乏操作依據,與國際體育糾紛解決機制有很大差距。

四、 CAS的管轄範圍及效力。依據《紐約公約》及相關規定,對於仲裁不服,一是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當事人可以向瑞士聯邦法院提起撤銷CAS裁決之訴;二是在對方當事人向瑞士以外的國家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外國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可以向該法院提起拒絕承認與執行 CAS 仲裁裁決的訴訟請求。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孫楊只能法向瑞士聯邦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五、相同或相似案例。2018 年 6 月,意大利反興奮劑檢察官辦公室指控馬格尼尼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 ( WADC ),隨後意大利反興奮劑機構法庭裁定馬格尼尼禁賽四年,馬格尼尼始終堅稱自己是無辜的並向 CAS 提出上訴,最終CAS 認為意大利反興奮劑機構的證據不充分,馬格尼尼上訴成功,禁令被廢止。

綜上,在共建“一帶一路”的時代背景下,體育也被賦予了文化交流的使命。對於在體育交流中所發生的糾紛,提交CAS仲裁亦逐漸成為國際體育界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飛人劉翔、自行車神人阿姆斯特朗都曾身陷禁賽漩渦,但是有人歡喜有人憂,因此,瞭解CAS仲裁規則、積極參與CAS仲裁程序,同時加深對CAS裁決的執行、救濟方式等的瞭解,值得每一位法律人、體育人、從事國際體育事業的中國企業予以關注。

最後要說的是,對於規則的敬畏,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有的態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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