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勞動者能否拒絕?


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勞動者能否拒絕?


疫情防控加班問題

我們都知道,疫情影響很多公司的生產,那麼現在基本上都已經復工了,用人單位為了趕上之前的計劃,讓員工在疫情防控期間加班,是否能拒絕。很多單位給的理由就是未復工期間,工資照付,但是員工沒有付出勞動,讓很多人員工都無法拒絕無償加班,下面詳細為大家介紹,能否拒絕加班?

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勞動者能否拒絕?


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可以拒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職工提前返崗的,如防控用品生產企業加班生產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緊急保障防護措施需要加班等情況,屬依法延長工作時間,職工不按要求返崗,單位有權按照曠工進行處理。

  某市規定,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的,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並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對職工進行處理,但是可以要求職工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者地區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職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時返崗時間較長,或者職工從重點疫情地區回到工作所在地並居家觀察期間較長的,企業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或引導職工辦理事假手續。

  由此可見,如果是因為生產疫情所需要的防控物資的企業,員工應當加班,按照法律的加班費支付,如果不能說明不加班的情況,能加班不加班那就算曠工,這不是普遍的規定,但是能反映出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難免的。


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新冠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現行立法,疫情防控期間,除非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要堅持依法防控。在防控期間為防控疫情的需要,特殊的企業,包括為防控提供醫療物資、防護物資的企業,加班是必須的,那麼這類企業職工是不能拒絕的,沒有特殊情況的。但是一般的企業不能因為疫情影響預期的生產,就強制要求加班,而且還存在用加班來補之前未復工期間的工資,這屬於違法的行為,可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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