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今後,黃山市中心城區將這樣亮化

為充分徵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規範性文件質量,現將修訂的《黃山市中心城區亮化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為2020年2月19日至2月26日。歡迎社會各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黃山市中心城區亮化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亮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體現國際旅遊城市風貌,促進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山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夜景燈光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今后,黄山市中心城区将这样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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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下列範圍按照本辦法實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建(構)築物,以及主次幹道兩側以外,在視野範圍內的高大建(構)築物、重要建(構)築物;

(二)橋樑、廣場、公園、景觀帶、景點綠化帶、街心公園等公共場所;

(三)各類發射、接收塔;

(四)戶外廣告;

(五)繁華商業區;

(六)城市出入口;

(七)城市雕塑;

(八)市政府確定應當設置亮化的其他範圍。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亮化的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市場監督、公安、供電、屯溪區人民政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中心城區亮化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亮化遵循統一規劃、業主承擔、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分段控制、降低成本、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亮化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應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節能燈具。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市場監督、公安、供電、屯溪區政府等部門編制城市亮化規劃,以指導城市亮化建設。

第八條 按照規劃的要求新建、改建項目的亮化建設應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構)築物預決算。市政府對亮化的設置和使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條 凡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範圍內設置亮化的業主單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亮化方案、設計圖紙,經審查合格後方可投入建設。

第十條 城市亮化設置、開啟、維護、管理按以下分工各負其責:道路、橋樑、廣場、公園、景觀帶、景點、綠化帶、街心公園的亮化由屯溪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主次幹道建(構)築物,各類發射、接收塔的亮化由產權單位負責,屯溪區城管執法局監督;住宅小區的亮化由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屯溪區城管執法局監督;主次幹道戶外廣告的亮化由各經營業主負責,市住建局監督;小街小巷戶外廣告和屯溪老街的亮化由各經營業主負責,屯溪區城管執法局監督。

第十一條 承接中心城區亮化工程製作的單位,必須領取工商執照,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和相關的製作條件。亮化工程建設應堅持標準化、規範化、工藝化要求。

第十二條 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同時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保護設施,保證設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 亮化工程竣工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亮化工程建設不到位的,建(構)築物不得通過驗收,更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亮化燈飾的光源、顏色、造型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等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今后,黄山市中心城区将这样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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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變、移動亮化設施。

第十六條 亮化設施由設置單位(個人)負責維護,保持功能良好、容貌整潔及保證安全使用。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汙濁、陳舊以及損壞的,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夜景燈飾應當按規定時間開啟。

(一)橋樑、廣場、公園、景觀帶、景點、綠化帶、街心公園等公共場所按城市道路照明時間開啟。

(二)其它燈飾的開關時間為:春冬季18:00—21:30,夏秋季19:30—22:30。

(三)遇有重要活動或節慶期間,亮燈時間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屯溪區城管執法局)通知開啟。

第十八條 對達不到亮化標準、要求,又不及時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或通過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積極採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第十九條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亮化設施,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三十七條、《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黃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經黃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屯溪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故意損毀、偷盜亮化設施,或侮辱、毆打亮化管理人員、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之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亮化管理人員在亮化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為設置單位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對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亮化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黃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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