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福建省司法廳編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100問》

【普法】福建省司法廳編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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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福建省司法厅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100问》

福建省司法廳 編

1.新冠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目前對新冠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冠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2.近期,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緊急措施防控疫情,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法律層面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其中突發事件應對法於2007年發佈實施,是我國應急管理領域的基本法。傳染病防治法於1989年制定,2004年非典後做了第一次修訂,2013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而制定的專門性法律。其中包含了傳染病的分類、疫情報告、通報和公佈制度、疫情控制制度等,比如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疫情發生時的信息公佈制度,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發生疫情時的封鎖制度。

行政法規層面的依據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兩者都有對傳染病防治法的細化,比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報告與信息發佈制度的時間限制、《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標準。

各省市也依據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出臺了適應本地操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成為當地應對此次疫情的法律依據。

此外,司法解釋層面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主要針對疫情防治過程中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用品等行為的刑事責任。

3.對傳染病的信息披露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地方政府又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傳染病疫情披露報告制度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平時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報告對象為本行政區域。二是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比如本次武漢疫情,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的負責機關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得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後才有權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疫情信息。

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因此,無論政府是在向上級部門還是社會公眾報告時,均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否則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均規定人民政府有權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有關人群聚集的活動。

5.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

根據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的規定,“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發病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採取有效防護者:

(1)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例(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感染者(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觸判定方法。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判定的密切接觸者請填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登記表》。

6.如果自己屬於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你應該怎麼辦?

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對接觸者管理的要求,你應該接受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密切接觸者實施的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密切接觸者一般採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 14 天。確診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儘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並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7.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冠肺炎時應當及時採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8.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並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

9.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應乘怎樣的交通工具就醫?

從疫情發生地區來的人員,應當本著對自己和他人健康負責的態度,在到達目的地14日內,儘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時應當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對有發熱及急性呼吸道症狀需要就醫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並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等狀況的詢問。如果需要乘車前往醫院,應當撥打120、999等急救機構電話,乘坐救護車前往醫療機構,儘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醫療機構。

10.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冠肺炎病人怎麼辦?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11.感染人員醫療救治費用如何解決?

一是發揮醫保基金保障作用。通過適當擴大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實行患者先救治後結算、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預算管理政策等措施,確保患者救治費用按政策多報銷、快報銷。二是實行財政資金兜底保障。醫療機構對新冠肺炎感染人員實施醫療救治所發生的合規必要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的餘額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據實結算。

12.藥品物資緊急採購如何開展?

關於藥品採購,對防治新冠肺炎所需的未掛網藥品,醫療機構可先採購後備案,保障臨床用藥需要。關於其他物資採購,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新冠肺炎防控救治所急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可按《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實行緊急採購,確保急需物資、設備及時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同時,任何採購單位也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為名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實施其他採購。

13.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案件訴訟時效如何確認?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83條及194條的規定,因本次疫情暴發而受到影響的案件,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來申請訴訟時效順延。

附:《民法總則》第83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民法總則》第194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4.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勞動仲裁時效如何確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故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勞動者或者單位因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此“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可根據當地疫情進行認定。

15.延遲企業復工有沒有依據?

為了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文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16.延遲企業復工期間的性質是什麼?

對於各地方政府延長的春節假期並非屬於法定節假日,應視為同人員隔離、設置檢疫站等具有同等性質的為應對疫情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一級響應機制措施之一,屬於傳染病防治法賦予政府“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該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

17.如何支付遲延復工期間提前復工、提供勞動的工資?

如果在延遲復工期間內依據通知提前復工,或者根據企業規定在家辦公的視為加班。根據四川省人社廳發佈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相關規定,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支付三倍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給予員工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兩倍工資。

18.如遇員工隔離,那麼隔離期間的工資該如何支付?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隔離治療解除後,勞動者由於身體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憑醫囑休病假,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若勞動者是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病假工資可根據單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資標準予以發放,如果單位未制定病假工資支付標準的,可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工資。

19.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和經批准提前復工企業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和經批准提前復工的企業,屬於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即可,無需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無需支付工資,當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話,需要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0.企業在2月10日後復工之後如何應對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工作預計仍會延續一段時間。建議企業準備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體溫計等,在2020年2月10日正式復工後向每名員工發放,並做好出入的體溫測量,對辦公場所定期消毒,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上報。

21.因工作原因(出差或其他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三部委於1月23日聯合發佈《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醫護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應認定工傷。而普通職工因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列為工傷,現有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此前有類似案例認定為工傷,如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22.如遇因疫情無法及時返崗復工的員工,應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對於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23.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如員工不同意,能按曠工處理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如果確屬生產經營需要,企業需安排部分員工在家辦公的,建議提前與員工提前協商溝通。如果員工不同意,企業不能勉強,不能作為曠工處理;如果有員工同意,視為員工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資。

24.如果職工在隔離期間有勞動合同到期該怎麼辦?企業可以在此期間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5.如企業因疫情影響經營困難該如何處理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26.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例如洪水、地震、疫情 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二是社會原因,例如戰爭、政變、政府禁止令等。由於本次疫情已被國務院確定為乙類疫情,甲類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行使管理權。在此情況下,公民個人及企事業單位均不能預見疫情何時發生,何時結束,並不能預見政府將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27.本次疫情對於合同履行有什麼影響?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儘快評估即將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況,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暴發被採取強制措施等),要儘快通知對方當事人,告知對方解除合同還是延期履行合同,並收集相應的證據。如果未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8.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侵權類案件如何認定責任承擔?

因本次疫情的突發性及雙方利益的根本衝突性,疫情出現後,社會出現了因疫情而引起的侵權類案件,如參加社會 公眾活動、團體聚餐、乘坐交通工具、到商城購物、看電影等因新冠肺炎傳播引起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在此類侵權案件中,首先要查清事實,嚴格界定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質,特別要考慮其作為突發性事件的不可預見因素,根據病情發作時的實際情況,結合涉案事實,正確界定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認定責任。

29.疫情防治時期,公民的隱私權如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0.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2.暴力阻礙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3.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4.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5.假借疫情,發佈虛假商品廣告,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6.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7.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8.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用品的名義,詐騙財物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9.“黑醫生”造成病人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0.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口罩、防護服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41.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42.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3.未按照預防、控制疫情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負有防治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疫情的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6.貪汙、侵佔賑災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7.國家工作人員在防控疫情過程中瀆職、失職行為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有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48.國家工作人員在防控疫情過程中有貪汙、侵佔、挪用款物行為的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271條、第384條、第272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73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49.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對於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50.故意購買使用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以上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1.近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發緊急通知,要求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或者有關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1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製造、傳播謠言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編造傳播“新冠肺炎”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1條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53.患者拒絕配合管控治療、在隔離期間擅自逃離的,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新冠肺炎感染症狀,擅自逃離管控,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如果居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擅自逃離,則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4.疫情防控期間遇政府徵用時該怎麼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均賦予了人民政府臨時徵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予以配合。

55.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56.因感染新冠肺炎被隔離無法上班的人員,其工作單位是否可以停止發放工資?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57.疫情防控期間聚眾鬧事,毆打醫生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關於醫鬧主要涉及擾亂公共秩序及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其第290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8.為防止疫情蔓延,有的村莊選擇設置路障的封路方式是堆石頭或泥土。如此“硬核”封路方式是否可取呢?

此種方式不合法也不科學合理。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各村莊是沒有權限封村封路的,封村封路的做法缺乏合法依據;並且,從具體手段來看,一些村莊把道路挖斷,可能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

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雖然各村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疫情蔓延,但是這樣的做法其實會阻礙患者的救治,各村莊可以通過設置警示牌、警示線、設崗測溫登記等方式來實現疫情防控。留出生命通道,做到科學封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9.出現這種撿口罩二次銷售的情況,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口罩被使用後會存在病菌滋生、破損等情況,導致口罩的防護功能減損。如果進行二次銷售,一方面要承擔違約、侵權、欺詐等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可能會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予以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廢棄口罩的正確處理方法,無發熱、咳嗽等症狀市民將口罩毀壞後投放到“有害垃圾”桶內,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市民用開水(或至少56℃以上熱水)浸泡30分鐘,或用酒精噴霧消毒後密封丟棄到“有害垃圾”桶,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販賣。

60.故意隱瞞家人從武漢返鄉的事實,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上報信息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檢查,控制疫情的傳播。如果故意隱瞞導致家人或自己把新冠肺炎傳染給他人,則一方面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可能會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61.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辦公廳26日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此舉引發公眾關注,那麼,延長假期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該怎麼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二)春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據上述規定,在通常情形下,春節的法定假期是3天,另外4天是調休。國務院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為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實際上是延長了2天工作日的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由於延長春節假期的決定屬於臨時性措施,該休假並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屬於特殊假期,類似於“休息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具體而言,1月31日至2月2日三天,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當於週末加班,企業應首先另行安排員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62.針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很多省份陸續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此前西藏自治區啟動了二級響應,1月29日宣佈自即日起啟動一級響應。響應的等級劃分依據是什麼?一級響應和二級響應有什麼區別?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等級。其中,一級響應屬於最高級別的響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僅對一級應急響應的啟動標準作出規定。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本次各省市發佈一級響應的依據還包括各省市、區依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其中對一級響應、二級響應有更加細緻的規定。

一級響應比其他級別的要求更高,有較高的標準,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若要達到一級響應的標準,需要滿足發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63.據報道,一些地方出現武漢返鄉人員家門被“封死”情況,有的地方在住戶大門口拉條幅,寫明“本戶有武漢返鄉人員,請勿相互來往”;有的地方是用鐵鏈從外面把大門鎖住,這些做法在網上爭議頗大。那麼,如何看待這一情況?依法隔離的正確做法是什麼?

為了防止疫情蔓延,對於可能存在的傳染風險進行警示、隔離是合理的,但是應當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要明確,隔離安置絕不等於簡單地把人“關起來”或把門“封起來”,而是要在確保安全隔離的同時,用耐心細緻的工作,加強人文關懷、心理疏導和生活保障,為被隔離人員提供切實的關懷和保障。

這種在大門口上拉條幅或者用鐵鏈從外面把大門鎖住的做法,缺乏合法依據,情況嚴重的,可能侵犯武漢返鄉人員的人格權等合法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且,鎖門這樣的行為或涉嫌非法拘禁,造成被鎖人員重傷、死亡的,也可能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當然也不排除有人可能不自覺居家隔離,對於拒不配合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64.目前,多地已下發暫停集體聚餐活動和娛樂場所暫停營業的通知。不過,某地區有個別麻將館仍在隱蔽對外開放,一些打牌的人把大廳關了,卻躲在包間裡打麻將、打牌。針對這種不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若是患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人,在明知集體性聚餐活動、打麻將等娛樂活動會傳染,或在很大程度上會傳染疾病卻仍然故意參加,放任疾病傳播,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一般人員不配合政府部門工作的行為,根據其嚴重程度,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其次,如果打麻將、打牌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還會構成賭博。而不管是不是防止傳染病的特殊時期,聚眾賭博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參與者的身份、行為、賭博金額等綜合情況,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需要承擔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情況嚴重的,可能違反刑法,構成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四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5.1月28日,某女子報警稱男友從武漢回來,已出現發燒咳嗽的症狀,還在四處亂晃,希望警方趕快找到他。民警找到其男友後,經檢查他體徵一切正常。女子坦白稱和男友吵架了,聯繫不上他,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找到他。那麼,這種謊報警情、浪費資源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未造成任何人身、財產損失或擾亂社會秩序,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由民警視情況進行批評教育或採取其他相應措施即可。若該女子編造其男友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信息,已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如引發當地群眾恐慌等,則該女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66.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強調,嚴懲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等失職犯罪。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及時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需要根據自己所在職能部門的性質,具體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及監督檢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67.疫情期間部分區域實行封鎖,限制人員進出,符合法律規定嗎?出行人員不配合檢測,不執行有關預防、控制措施,會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新冠肺炎屬於法定乙類傳染病,但是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只要對部分區域實行封鎖符合上述情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單位和個人不配合檢測,不執行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且根據其行為的嚴重性,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行為極其嚴重的,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68.1月31日晚,有新聞稱雙黃連可抑制新冠肺炎,隨後,線上雙黃連口服液大批售罄,多地市民線下深夜排隊搶購。但抑制並不等於預防和治療,盲目用藥風險不小。那麼,市民的購買行為是否構成重大誤解?之前搶購多的雙黃連口服液是否可以退貨?

重大誤解是合同當事人因對合同相對人的行為或合同的標的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做出與自己意思相悖的行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在市民購買雙黃連的行為中,若消費者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雙黃連口服液的行為是基於藥店方,有人專門向消費者宣傳關於雙黃連口服液可以“治療”(而非“抑制”)新冠肺炎,消費者相信併購買的,則消費者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解除合購買同並要求退貨。

但是,實際上更可能的是,消費者過度理解了相關醫療機構提出的雙黃連口服液可“抑制”新冠肺炎,而自發的搶購雙黃連口服液,這種情況下就不構成重大誤解。

至於購買的雙黃連口服液能否退貨還要區分線下購買和線上購買兩種方式考慮。

首先,在線下購買時,市民付錢並收到藥店工作人員交付的雙黃連口服液時,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國家法規裡目前並沒有“藥品售出概不退換”的規定。但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177條規定,要求藥店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售出,不得退換。

其次,在線上購買時,若訂單未發貨,合同還未履行完畢,可根據平臺規則申請退款。若消費者已收到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雙黃連口服液屬於OTC藥品,根據性質不宜退貨,若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則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69.上海、江蘇、浙江等省份先後發佈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宣佈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若企業提前復工員工能否拒絕?

各省市地方政府 “延遲復工”的決定,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針對本地區內疫情的流行情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採取的“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只有符合各地延遲復工的通知規定的涉及重要國計民生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業,才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的規定。這些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員工沒有合理理由而拒絕的話,企業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作出違紀處理。

前述企業之外的各類企業不得早於當地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時間提前復工,若確實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復工的,應當遵守各地關於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的規定,並按要求準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若企業違反規定要求員工提前復工的,員工有權拒絕,且不得作出違紀處理。

70.既然“延遲復工”的通知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若企業不執行地方政府“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雖然“延遲復工”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是對違反禁令一刀切直接處罰,而是附帶成就條件的處罰。如果企業僅僅違反禁令,不一定被處罰。此時,政府的延遲復工通知,可以作為勞動者向信訪、勞動、衛生、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的依據,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後,會啟動對企業的干預、勸告乃至現場檢查,納入重點監控名單。

若違反禁令造成嚴重後果,比如“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導致嚴重突發事件”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則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7條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條,未及時消除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5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第66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如果企業不執行規定提前復工,後果嚴重的還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71.受疫情影響,消費者與酒店簽訂的婚宴協議是否可以解除?此前交過的定金又該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若消費者與酒店經協商達成一致,或者雙方之間已經有約定若婚宴期間酒店因客觀原因無法正常營業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93條可以約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婚宴協議。

若未能協商一致,則需考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消費者或酒店方若想主張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並據此提出解除婚宴協議的,需滿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兩個條件。

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釋或相關政策文件將本次新冠肺炎定性為“不可抗力”。因此對於本次新冠肺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現階段只能依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解讀。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鑑於每個地區的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程度不同,目前並不能一概認為都屬於不可抗力。需綜合婚宴所在地是否為疫情嚴重程度、預定婚宴時疫情是否暴發、受疫情影響婚宴選定的婚宴時間是否限制集會等因素,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此外,主張解除婚宴協議的一方,還需從其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為出發點,充分舉證解釋因為新冠肺炎這一不可抗力,導致婚宴無法在約定期限內以約定的方式舉辦,並且改期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才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婚宴協議。

因此,即使是酒店因疫情影響明確無法營業構成不可抗力,只要酒店在疫情結束可以正常營業並且消費者也同意延期的,則婚宴協議應當延期履行。若選定的婚宴時間,酒店客觀上可以正常營業,但消費者想要取消婚宴,則需舉證證明疫情對消費者一方而言已經構成不可抗力且導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履行,方可依法解除婚宴協議。

所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並不是當然可以主張解除婚宴協議。若確因不可抗力依法解除合同的,則已收取的定金應當返還。

72.本次疫情對訴訟行為有何影響?如無法及時起訴、已經受理的案件不能正常進行時怎麼辦?

因本次疫情,國務院批准延長3天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原定於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開庭、接待、訴訟服務、執行等工作全部延期。除此之外,對於涉及疫情嚴重地區的當事人的案件,法院可視情況決定(也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是否予以延期開展訴訟活動。

當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起訴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可以主張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若案件已在審理中,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無法按時參加訴訟活動,可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由法院決定是否延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或者有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另根據民事訴訟法150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73.隨著返程潮來臨,各地疫情防控形勢變得更為嚴峻,一些地方小區開始禁止外地租戶返回租住地。有的是直接禁止進入,解除日期另行通知;有的是要求在當地自行隔離14天后,出示身體健康證明才能進入;有的小區甚至沒有提前通知,以至於租戶從外地返回後才得知自己不能回家。這種措施引起了不少爭議,那麼如何看待這種“有家難回”的情況?小區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從公法層面看,目前尚無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禁止外地租戶返回租住地。各地政府通常只是要求從外地返回的人員向有關部門報備並居家隔離14天,以防止疫情進一步擴散。參與社區治理的主要有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其中,涉及公法職責的只有居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是其中第五項職責,因為疫情防控涉及公共衛生。

不過,應當注意的是,居委會的此項職責僅限於協助人民政府做好公共衛生工作,這意味著居委會目前只能協助落實、執行人民政府已經發布的疫情防控措施,無權“加量加碼”自行創設更加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果居委會發布通知禁止外地租戶返回小區或者要求在當地其他處所自行隔離14天后,出示身體健康證明才能進入小區,則該通知或要求是不合法的。

其次,從私法(民法)層面看,租戶與租賃房業主(所有權人、出租人)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依據租賃合同,租戶有權佔有、使用業主所有的房屋以及業主共有的小區公共場所和設施。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公司禁止外地租戶返回小區或者要求在當地其他處所自行隔離14天后,出示身體健康證明才能進入小區,妨害了租戶對租賃房屋及小區公共場所和設施的佔有、使用,是不合法的。租戶遇到此類情況,有權主張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構成侵權。如果是出租人本身禁止租戶返回租賃房居住,則出租人對租戶構成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總之,社區固然應積極參與疫情防控,但應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採取合理措施。通知並監督外地返程租戶居家隔離,是合法措施。如果租戶不執行居家隔離措施,社區治理機構可以向政府部門反映,由政府部門處理;出租人在此種情形中可以租戶違約為由解除租賃合同。簡單粗暴地對返程租戶採取“禁止入內”措施,勢必導致大量人員流落在外、四處遊走,既不利於維護社會生活基本秩序,也不利於疫情防控。

74.為更好防疫,一些地方發佈通報,懸賞舉報湖北返鄉人員,舉報一例,一經查實獎勵幾百元至上千元不等。這種做法引起不少爭議,有人認為“非常時期非常之舉”,有人認為過於簡單粗暴。那麼,如何看待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湖北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重災區,按照各地政府要求,從湖北返回的人員應當報備並隔離14天。社區居民對此可以進行合理的民間監督,包括髮現有人員從湖北返回的,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也包括髮現此類人員不執行隔離措施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對於此類信息的提供,有關部門或組織可以發佈懸賞廣告,對信息提供者予以獎勵。當然,應該注意的是,懸賞廣告的措辭應當慎重,“舉報”一詞未必妥當。

“舉報”是針對違法行為的,而社區居民向有關部門提供上述信息時,返鄉人員未必已經構成違法。例如,返鄉人員一進社區,即被其他居民發現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此時無法斷定該返鄉人員肯定會隱瞞不報、逃避隔離措施,將其他居民的行為稱為“舉報”,顯然不妥。

75.針對嚴峻的疫情,國家相關部委連續發文,三令五申嚴控野生動物交易。然而,近日在某地區農貿批發市場,依然有人偷偷在出售竹鼠、山雞、蛇等野生動物。當地公安部門查獲疑似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水律蛇、黑水雞、青頭鴨。這一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出售、宰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是違法行為。一方面,此類行為人要承擔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75條規定:“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4條至49條對於非法獵殺、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也有相關處罰規定。

另一方面,出售、宰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行為還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人須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76.為共同戰“疫”,全國已有多家購物中心宣佈減免租金,也有一些地方街道辦倡議減免外來務工人員的房租。那麼,疫情下,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是否有法可依?

依據租賃合同,商鋪或住房的出租人有義務向承租人提供適合於使用的房屋,承租人有義務按期支付租金。雙方的義務互為對價,原則上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履行,不能增減。當然,這並非絕對。民法上有情勢變更規則,允許在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勢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對雙方的合同義務予以調整,以維持合同的對價均衡。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3條第3款曾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此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該條規定確立了情勢變更規則。

據此,當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如果商鋪確實無法營業或者營業額大幅縮水,導致商鋪的使用利益與租金之間的對價關係顯著失衡,則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少租金。住房的承租人如果因疫情影響,確實在較長期間內不能從外地返回租賃房中居住,導致租賃合同對價顯著失衡,同樣也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少租金。對此,應謹慎把握。如果受疫情影響的不能正常租用期間僅佔整個租賃期間的一小部分,則不宜輕易認定為對價失衡,從而調整租金。當然,出租人在此種情形中仍然表示減免租金的,屬於其自願行為,另當別論。

77.慈善組織“管理費”問題近期網上輿論頗有爭議,很多人對於慈善組織從捐款中扣除部分作為管理費用的行為表示不解。那麼,慈善組織“管理費”該怎麼收?慈善組織收取管理費用的標準是什麼?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生的費用,一般包括工作經費、人員工資、辦公費、水電費等必要費用,慈善組織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雖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應嚴格遵循必要、節約的原則。

根據慈善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因此,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其活動支出及管理費用均應當遵守上述法律規定,還應在其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78.重大突發事件中,捐贈款物必須依靠特定慈善組織收取和發放是否有法律依據?

慈善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慈善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四條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對其登記的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和公開募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開募捐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可見,法律法規賦予政府部門協調、引導、監督管理的權力,但並無法律規定政府機關有權指定特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或排除其他合法慈善組織接受募捐,政府部門不應當對捐贈人的捐贈渠道和捐贈對象進行不合理的干涉和指定。

同樣,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任何依法依規接受的捐贈,慈善組織均有權根據募捐方案或捐贈協議決定物資的使用方向、資助途徑和資助對象等。當然,慈善組織為急難救助設立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監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對於慈善組織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政府部門有權予以行政處罰。

79.近日,多家醫療機構在網上發佈向社會群眾公開募捐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公告,很多人對此提出質疑,詢問醫療機構是否為合法的受贈單位。那麼,醫療機構在募捐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醫療機構作為衛生計生單位,可以接受捐贈人自願無償提供的資金、物資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幫助。因此,醫療機構可以接受社會公眾捐助的口罩等醫用器具,用以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這一公益性活動。

但是,醫療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當確定捐贈管理部門,由捐贈管理部門統一受理捐款,接受捐贈應當與捐贈人協商一致後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情況緊急可簡化),按照捐贈財產價值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受贈法人單位印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並及時送達捐贈人,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非經捐贈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捐贈的口罩等醫用器具的用途,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受贈相關信息,受贈項目完成後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項目的實施結果。

80.有網友爆料,其通過慈善組織向某醫院捐贈的物資,在慈善組織簽收後遲遲未發放至其指定醫院。那麼,非定向捐贈和定向捐贈的定義是什麼?兩種類型的捐贈該如何使用?

非定向捐贈是指,由受贈人根據公益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捐贈財產使用,主要用於搶險救災、救治生命、緊急採購急需物資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定向捐贈是指,根據捐贈人的捐贈意願,為特定的對象進行捐贈和資助而實施的慈善活動。

對於非定向捐贈的財產,慈善組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按照募捐方案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同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而對於定向捐贈的財產,除應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嚴格按照定向捐贈目的或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應注意的是,不論何種方式的捐贈,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慈善法的規定,受贈人均應當公開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1.當前,很多機構和個人牽頭自行發起募捐購買一線急需的防護用品。個人能不能公開募捐?募集的款物在使用中應當注意什麼法律問題?

根據慈善法及《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但根據慈善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同時根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使用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該慈善組織的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本次疫情中,韓紅等明星組織公開募捐同樣是依託於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等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進行,並非個人公開募捐。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還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佈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募集的財產應當根據基金會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據此,合理合法地使用和管理募集的財產,保障實現募捐目的。

82.1月23日武漢“封城”後,有人選擇悄悄“逃離”武漢,其中有人已經出現發熱症狀。“逃離”武漢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首先需要區分是否為“惡意逃離”,重點在於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冠肺炎”。

“惡意逃離”是指明知存在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症狀,不及時就醫、主動隔離,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行為。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冠肺炎”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網傳有患者拒絕隔離,撕醫生的防護服甚至摘掉口罩吐口水。如果患者抗拒隔離,拒不配合隔離治療,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1號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可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新冠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針對網傳有患者脫掉口罩向醫務人員吐口水的情況,如確認患者已感染 “新冠肺炎”,其行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84.疫情面前,公開是最好的穩定劑,透明才會減少恐慌。疫情數據每天都在更新,如果隱瞞疫情不報,或者謊報疫情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如果未按要求預防、控制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隱報瞞報、不執行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等行為,造成“新冠肺炎”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應當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5.有人為推銷產品或者博取關注編造疫情謠言,有人道聽途說在群裡轉發不實信息,疫情面前,謠言更加可怕。那麼謠言製造者和傳播者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呢?

造謠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造謠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於編造傳播“新冠肺炎”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該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從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86.最近多名網友稱,他們因有武漢旅居史,返鄉後配合登記、調查後個人信息遭到嚴重洩露。有的地方甚至將他們的個人信息製成表單在老鄉群、同學群之間傳播,裡面包含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這種洩露個人信息的行為有什麼法律責任?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如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8、69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出於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相關人員登記個人信息,並進行信息披露,則應該根據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進行。比例原則的功能在於限制公權力的自由裁量空間,防止由於公權力的過度侵害造成對私人領域的侵犯,謹守必要性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洩露個人信息嚴重者,可能會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7.個人信息被洩露後,一些從武漢返鄉的人員不斷收到騷擾電話、侮辱謾罵的信息,其家人也受到波及。那麼,侮辱謾罵從武漢返鄉人員及其家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侮辱謾罵行為可能會引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這裡面需要區分兩種情形,即針對特定的人員(能確定具體的相對人)進行侮辱謾罵,與對不特定的人員(比如泛泛地辱罵武漢人這一群體)進行侮辱謾罵。

對於前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和第8條等規定,侮辱他人人格、損害名譽,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也有可能構成一般人格權侵權,權利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嚴重者,可能涉嫌侮辱罪,根據刑法第246條定罪處罰。

對於後者,由於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員,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的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且破壞社會秩序,還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293條定罪處罰。

與此同時,《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88.如今的口罩“一罩難求”,許多賣家宣稱所賣的產品是“醫用外科口罩”,買家收到後卻發現只是普通的一次性醫用口罩,有的甚至只是普通的一次性無紡口罩,這些口罩的防護效果和“醫用外科口罩”有一定的差別。商家的這種行為法律上如何定性?會有哪些責任呢?

這裡也可能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傳統民法上的欺詐,買家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48條、149條行使撤銷權,要求商家退貨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根據廣告法第28條、55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能將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根據刑法第145、222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5條的規定,生產商、銷售商可能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

89.受疫情影響,多家航空公司、旅行平臺都推出了最新相關退改保障。然而卻有騙子利用疫情設計新騙局,通過向旅客發送“航班取消”短信,所謂的“客服”以“退改簽”的名義一步步套出銀行卡密碼、驗證碼,騙取錢財。利用疫情詐騙,會有哪些法律責任呢?

這裡面主要涉及兩方主體,分別是騙子與航空公司/中介平臺,需要區分對待。

一方面,騙子通過設計騙局騙取旅客的錢財,可能涉嫌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或中介平臺有可能因洩露個人信息而被要求承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總則第111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0、41、42、43、74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相關公共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在騙子詐騙過程中,航空公司或中介平臺不能證明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妥善保管旅客個人信息,則可能被旅客要求承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經濟損失、賠禮道歉等。

90.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上班是否需要與員工協商?員工是否可以自行申請在家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受新冠肺炎的影響,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發佈通知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此後各地先後發佈通知延遲復工時間,但各地的復工時間、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等存在一些差異,應以當地通知為準。

一些地方政府明確在通知中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此時,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是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義務,企業可以單方安排員工在家工作,而無需就此與員工協商一致。如北京規定,除涉及國計民生的企業安排職工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正常到單位上班以外,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對於目前並無文件明確規定單位應當安排員工在家工作的地區,考慮到在家遠程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感染風險、有助於疫情防控,且在家工作並不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反而是當前特殊情形下對員工工作地點的寬鬆處理,有條件的單位亦可考慮向員工發送在家工作的書面通知,安排員工在復工後的一定期限內在家工作。

反之,若員工向企業申請在家工作,單位是否必須同意,需要依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員工的具體崗位,來判斷單位是否具備安排該員工在家工作的條件。如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如確實不具備條件的,比如維修工人、商場服務人員等,必須現場工作的崗位,則無法要求單位必須同意員工在家工作,單位從客觀上來說也無法予以安排。

延遲復工期間,員工實際上提供了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相應報酬。但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以及工資支付標準,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比如,目前上海明確2月3日至7日為“休息日”,此時在家工作應當發兩倍工資;北京規定在家工作期間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工資。此外,對於確實存在困難的企業, 用人單位想要調崗調薪需要與職工協商一致。

91.受疫情影響,復工後公司安排員工在家工作,如果員工在家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單位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應當視為根據單位的安排,將員工的工作地點臨時由工作單位調整至家中,能否認定為工傷要看受到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若員工確實在家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若員工雖然在家工作,但其受傷是在休息時間,且與工作並無關聯,如員工在午間休息時間因在廚房做飯發生意外,則對於該類與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均無關聯的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92.復工後員工在家工作,如果因工作原因按照單位安排外出辦事,感染上新冠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患病構成工傷的共有兩種情形,第一種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規定的“患職業病”的情形;第二種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並非職業病,亦未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因此,顯然不屬於患職業病的情形;而突發疾病構成工傷需要滿足死亡或者從首次就診起算48小時內死亡的條件,若未達到上述條件,亦不能認定為工傷。

需特別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上述通知的適用人員範圍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且需滿足“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條件。

綜上,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外,員工因工作原因外出辦事,感染上新冠肺炎的,一般來說,並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員工因此就診治療產生的費用,可通過基本醫療保險的渠道予以保障。

93.如果員工節前申請的年假與春節延長的假期重合,或者在延遲復工期間,可以順延或者撤回嗎?受疫情影響,如果在年假期間工作,能否要求重新休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員工1月31日、2月1日申請了年假,由於國務院辦公廳已經發布通知明確該期間屬於春節法定假期,故而該期間不計入年假。如果申請的年假與在延遲復工期間有重疊部分,且該地區明確規定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也不應當計入年假。此時員工可向單位申請,撤回之前的年休假申請。若員工想要順延年休假,亦應當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批同意後予以安排。

如果,該地區未明確規定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則之前申請的年假可以繼續使用。若因疫情影響,在家工作的,應當視為工作期間,當然可以重新申請年休假,加班的還可要求支付加班費。

94.如果員工從外地返回工作地,按照當地政府規定需要在家隔離,隔離期間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工資?企業能否安排員工休年假?

根據1月24日發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工資需要結合員工被隔離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斷。如員工系因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等情形無法返崗的,企業需要正常支付工資。如果員工是根據當地疾控中心的建議自行在家隔離觀察14天,即員工有條件返崗提供勞動,但為了防控疫情申請在家隔離的,那麼單位可與員工協商優先安排年休假。

95.此前,有人在網上叫賣疑似捐贈的口罩物資,該賣家在自我介紹中稱“國家機關單位行業”。這種售賣捐贈物資的行為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用於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物資,屬於公共財產。對於捐贈的口罩,個人沒有權利進行售賣。若該賣家真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相關物資來源於國家機關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可能涉嫌構成貪汙罪、翫忽職守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具體來說,若相關售賣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口罩等公共財物,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貪汙罪。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大量口罩等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因此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相關人員涉嫌構成翫忽職守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嚴重者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另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含相關救災物資)私分個人,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慈善法第一百條規定,若售賣捐助物資的相關決定由慈善組織集體作出,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相關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二十萬元的罰款。另外,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或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即使尚未構成刑事責任,但是,根據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相關行為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96.此前有報道稱,一名被隔離人員強行離開隔離點、強行通過檢測點返回家中。對於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居家醫學觀察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如外出聚餐、聚會有什麼責任?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等,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10日的行政拘留並500元罰款。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執行公務過程中,遭遇相關人員的暴力或威脅阻礙的,還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居家醫學觀察期間,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外出聚餐、聚會等,具有增加疫情擴散的風險,屬於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情形,輕者可對其進行教育,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施相應的拘留、罰款等。

對於刻意隱瞞病情或被確診的病人,擅自脫離隔離、故意接觸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場所造成疫情擴散、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最高可判處死刑,且承擔民事賠償。

97.近日一男子就醫時,因就診問題導致情緒激動,持刀威脅醫護人員,這種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廣大醫生戰鬥在疫情一線,身心安全應當得到良好保障,相關人員此時持刀威脅,當屬情節嚴重,依據本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給予涉案人員十日拘留並五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外,特殊時期在醫院恐嚇醫生,若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情節惡劣的,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害醫護人員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98.在疫情防控期間,能否以可能傳播新冠肺炎為由,私自開拆他人郵寄物品?這樣做存在什麼法律風險?

郵政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譭棄他人郵件。快遞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譭棄、倒賣他人快件。”

如果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若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私自開拆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但要注意的是,不得私自開拆不等於不能進行安全檢查,強調的是要依法依規進行。郵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

也就是說,相關承攬業務的企業或其他個人,即使認為相應郵寄物品可能存在傳播新冠肺炎風險,除了法律規定外,不得私自開拆他人郵寄物品,但可以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否則,不僅需要承擔因私自開拆導致的相關民事賠償,而且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99.年後股市開盤,眾多醫藥股實現了逆勢上漲。部分人利用普通民眾的信息不對稱及恐慌心理,編造虛假信息,瘋狂炒作所謂的“疫情概念股”。這樣做可能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去年12月28日新修訂的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違法編造虛假信息的,相關責任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訂的證券法將於今年3月1日施行,對3月1日前的相關行為,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違法編造虛假信息的處罰還要參考修訂前的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相關規定。

若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最高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100.涉及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二)行政法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2018年4月)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9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疾控發〔2006〕332號)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2005年2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2004年5月)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2020年1月22日)

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64號)

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學校食品安全與傳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2017〕3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冬春季傳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6〕1336號)

質檢總局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質檢衛〔2016〕138號)

(五)本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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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閩侯法院關於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通告

來源 | 福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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