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修訂公佈《遠洋漁業管理規定》4月1日起施行

近日,新修訂的《遠洋漁業管理規定》經農業農村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部令形式公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系按照“適應國際規則、促進轉型升級、加強監督管理、強化法律責任”的原則,對2003年6月1日公佈的《規定》進行全面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接軌國際管理規則。新《規定》更強調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遠洋漁業、合理控制船隊規模,充分體現我重視漁業資源保護的負責任態度。更加明確地規定禁止使用非法、不報告和不受管制(簡稱“IUU”)漁船從事遠洋漁業生產,禁止遠洋漁船從事IUU漁業活動,禁止外國籍IUU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充分體現我打擊IUU漁業活動的堅定立場。所有涉及遠洋企業、漁船、船員的責任和監督管理措施,都與現行國際規則和要求相銜接。


二是強化涉外安全管理。新《規定》進一步加強漁船和船員的責任,對漁船淘汰報廢、懸掛國旗、外觀標識、船員配備、變更國籍等作出明確要求。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明確了遠洋漁業企業、管理人員和船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增加了對漁船海上作業、登臨檢查、通航他國水域、進入他國港口、環保排汙等要求。同時,進一步強化船位監測、漁撈日誌、觀察員派遣、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處置等監管措施,減少涉外違規事件發生。


三是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新《規定》對原有11種違法情形進行梳理,將從事IUU捕撈、故意關閉船位監測設備等增補為違法行為,列出了13種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將被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同時,明確建立遠洋漁業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對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主要責任和引發遠洋漁業涉外違規事件的企業主要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和船長,納入遠洋漁業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


四是便利管理相對人。根據多年來遠洋漁業管理的實踐情況,新《規定》對遠洋漁船作業涉及的項目審批、項目確認、項目執行、資格授予、年度審查、項目終止等環節進一步梳理和明確。同時,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漁船勘驗報告等材料,明確在相應政務管理信息系統中能夠查詢到營業執照、船舶檢驗證書等法定證照、權屬證明等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


原《規定》自2003年實施以來,為我國遠洋漁業持續較快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截至目前,我國遠洋漁船數達2600多艘,總產量220萬噸以上,船隊規模和總產量均躍居世界前列,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遠洋漁業大國。與此同時,遠洋漁業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和產業發展態勢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從國際形勢看,公海漁業基本全部納入區域漁業組織管理範圍,我國加入的8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中,有6個為原《規定》生效後加入;入漁國日益重視漁業資源保護,可持續利用漁業資源和打擊IUU漁業活動成為國際共識。從國內形勢看,遠洋漁業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管理不規範,產業發展模式亟待轉型升級,安全生產和涉外違規事件仍時有發生。為適應上述形勢變化和要求,農業農村部適時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這將對更好地接軌國際管理規則,進一步加強遠洋漁業監督管理,促進遠洋漁業規範有序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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