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試點”到“轉正”標準化票據明確“標準化資產”屬性

2月14日,人民銀行發佈《標準化票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標準化票據”定義為“存託機構歸集商業匯票組建基礎資產池,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而創設的受益證券”。

市場認為,《辦法》的發佈意味著前期處於“試點”階段的標準化票據基本被明確為“標準化資產”。這也代表著今後資管產品可以投資於標準化票據,票據市場的深度與廣度將進一步擴展。

自2019年8月上海票據交易所申報創設2019年第1期標準化票據以來,標準化票據便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目前,上海票交所已成功創設了4期標準化票據,累計創設金額13.80億元。上述標準化票據在票據市場交易流通,申購機構主要為各類在上海票交所備案的交易商,並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和清算。

此前,對於標準化票據是否屬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市場上有諸多討論。對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條件,資管新規列出了5項條件: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二是信息披露充分;三是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四是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五是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2019年10月發佈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細化了資管新規關於標債資產的上述5項要求及相關認定標準。

彼時有監管人士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票據是直接支持實體經濟融資的一個工具,標準化票據是按照上述5項標準來做的基於票據底層資產之上的證券資產。不過由於當時業界對票據理財等有不同看法和聲音,因此沒有將標準化票據放進《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

此次發佈的《辦法》對標準化票據的性質進行了明確定義,對其發行、交易、登記託管和信息披露等環節進行了規範。興業研究研報認為,這首先明確了標準化票據不屬於“信貸資產”,也有助於釐清圍繞標準化票據的“標與非標”的爭議。此前,試點的標準化票據雖然基本滿足五大要素的要求,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有部分機制未完全達到標準化資產要求,例如,信息披露相對簡單、未對登記託管的分工職責進行明確規定等。《辦法》對標準化票據的基礎資產、創設、登記託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進行了更為系統的規定,標準化票據將更為符合“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與試點階段最大的不同是對於存託機構的界定。華創證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師周冠南認為,試點階段發行的4期標準化票據的存託機構均是票交所,相對而言保證了試點的順利推進;《辦法》明確存託機構的範圍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可以說這開啟了標準化票據推向市場的大門。

對於原始持票人(即根據存託協議約定將合法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商業匯票完成存託,從而取得相應對價的商業匯票持票人),《辦法》強調,原始持票人不得作為投資人認購或變相認購以自己存託的商業匯票為基礎資產的標準化票據。對此,周冠南表示,例如銀行作為貼現後的票據持票人,不能同時投資以自己的票據為基礎資產的標準化票據,防止其將表內的票據資產通過“標準化票據”的渠道轉移至表外,防止出現監管套利。

《辦法》規定,標準化票據由金融機構承銷,適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關於承銷的有關規定;標準化票據的登記託管、清算結算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及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標準化票據的交易流通適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票據市場交易流通。

市場人士表示,標準化票據以票據作為基礎資產,進一步打開了票據市場和債券市場的聯動通道,非銀金融機構如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資管、信託計劃等均可參與投資,有利於發揮債券市場的專業投資定價能力,增強票據融資功能和交易規範性。在疫情給中小企業經營帶來較大壓力的背景下,標準化票據有助於盤活萬億級別的存量票據市場,為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中小企業和供應鏈融資的金融服務提供更多支持。

本文源自金融時報-中國金融新聞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