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隱瞞病情等將列為“失信”並追責

 2月8日下午,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南京召開。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婁勤儉委託,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李小敏主持會議。

  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圍繞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點,對我省疫情防控的總體要求、工作原則、主體責任、物資保障、信息發佈和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有力的法治支撐。《決定》自2月8日起實施。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隱瞞病情等將列為“失信”並追責

政府這麼做


五級防控體系層層有責,聯防聯控


  《決定》明確,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落細落實防控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可依法實施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專門作出法規性決定,有利於為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撐。


  《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採取集中收治隔離等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及時公開疫情信息,捐贈要透明公開


  針對社會關心的疫情信息、捐贈信息等,《決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佈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加強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防控同時扶持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充分發揮“不見面審批”的優勢,高效優質地滿足辦事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製售偽劣防護品等行為

  針對當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一些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決定》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擾亂醫療機構秩序、隱瞞謊報疫情、製售偽劣防護產品、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隱瞞病情等將列為“失信”並追責

單位這麼做

用人單位應配備必要的防護品

  江蘇作為人口大省、製造業大省和教育大省,當前,正迎來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人員返崗、學生返校的重要節點。對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決定》規定了八項主體責任,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開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等內容。要求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隱瞞病情等將列為“失信”並追責

個人這麼做


如實提供情況,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決定》明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履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等有關疫情防控義務。


  針對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從依法採取的防控措施,隱瞞病情,“傷醫”“醫鬧”,哄抬物價,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比較突出的違法行為,《決定》特別規定,個人有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懲戒。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決定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疫情防控人員應給予津貼、補貼


  《決定》還規定,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卹。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


●以下為決定全文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廣泛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疫情防控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有關疫情防控工作,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落細落實防控工作;組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未集中醫學觀察的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醫學觀察、居家防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注重聽取合理化建議。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採取集中收治隔離等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

(三)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疫情排查,對本單位人員和往來人員進行健康監測,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消毒;

(四)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六)按照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七)嚴格執行政府關於復工、開學等規定;

(八)政府要求開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單位或者村(社區)報告,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服從管理;


(四)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


(五)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服從政府依法採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的統籌力度,優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線醫護人員、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力度,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後的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生產、教學、工作秩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不見面審批”的優勢,利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高效優質地滿足辦事需求。


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佈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加強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普及疫情科學防控知識,宣傳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營造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的輿論氛圍。


九、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卹。


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


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擾亂醫療秩序、隱瞞謊報疫情、製售偽劣防護產品、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彙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不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隱瞞病情等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服從政府依法採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措施。


(二)未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佈制度,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未及時、準確公佈疫情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四)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實施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依法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五)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製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懲戒。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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