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備考知識點——宅基地制度

隨著2020年的到都來,鄉村振興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越來越多的事業單位在招考時候會增添農業農村基礎知識的考察。所以,報考相關崗位時也要關注這方面的知識。最新的《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為大家介紹其中一個重要修改——宅基地制度。


安徽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備考知識點——宅基地制度


一、宅基地的含義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

中公解讀】這個地方要掌握這樣幾個知識點:第一,申請宅基地的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第二,宅基地用於修建住宅,這個地方我們可以理解為住宅和附屬設施,比如房前的狗窩;第三,村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並且宅基地使用權在法律上屬於用益物權。

二、宅基地的申請和管理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中公解讀】這部分三個重點掌握:第一,村民一戶一宅,這個原則是不能突破的,但是最新的法律修改後,提出新思路,對於土地資源不足,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地區可以在與村民協商後,採取其他方式保證居住條件,比如可以採取一戶一層的樓房形式等;第二,劃分宅基地應當同時遵循耕地保護制度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三,關於宅基地的審批相比舊法規定進行了簡化;第四,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相比舊法增加了一個贈與住宅的相關規定。

三、宅基地的買賣與繼承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村民經過審批取得宅基地後,只是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並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權,不得非法轉讓,但隨房屋一起轉讓的除外。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

【中公解讀】村民取得的僅僅是宅基地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所以宅基地不能買賣、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屬於村民的財產,可以買賣,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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