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縣關於進一步加強疫情期間入石車輛及人員管控的通告


石林縣關於進一步加強疫情期間入石車輛及人員管控的通告


石林縣關於進一步加強疫情期間入石車輛及人員管控的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

疫情期間入石車輛及人員管控的通告

第13號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斷疫情傳播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雲南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有關要求,確保不發生輸入性病例,經石林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研究,決定加強疫情期間入石車輛及人員管控。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月9日0時起,凡是進入石林的非石林籍車輛、人員一律勸返;執意進入的,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人員一律到石林杏林大觀園康養中心集中隔離觀察15天,費用自理;對乘高鐵、火車末班車進入石林當天無法勸返的,必須到指定酒店入住,且第二天務必離開石林,費用自理;之前進入石林未滿15天的,必須居家隔離觀察15天,由所在鄉鎮(街道)和網格化責任單位負責監督。

二、即日起,一律不允許借道過境;跨州市進入石林的運輸車輛,需持《雲南省交通運輸廳制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方可放行;昆明市內運輸保障車輛,需持《昆明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方可放行;石林的貨運車輛, 需持《石林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方可放行;車輛按相關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搭乘無關人員,駕駛人不得隨意流動,自覺進行自我防護。所涉貨運車輛駕乘人員須在檢測卡點接受體溫檢測和登記個人信息;人員信息由各卡點負責推送至其前往地所屬鄉鎮(街道),並由該鄉鎮(街道)指定專人對其裝卸貨物進行監督。

三、石林籍或實際居住在石林的在外人員及車輛,原則上暫不返回石林,確因特殊原因需返回石林的按照《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關於加強春節後返鄉人員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石新肺防指通〔2020〕13號)文件執行,由所在村(社區)委員會或單位(含企業)開具證明方可放行。無特殊情況,石林籍人員(公務人員除外)不要離開石林,確須離開石林的,由所在村(社區)委員會開具證明,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備案後方可離開。離開後又返回石林的,必須到指定地點隔離觀察15天,費用自理。

四、確需到石林公幹的外來人員,需出具證明,進行健康檢查,填報其近15天行程方可放行;石林籍人員到外公幹的,返回石林後需根據其行程,確定是否進行隔離觀察。

五、所有車輛及人員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引導、檢查和管理,並自覺遵守上述通告內容。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將依法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請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支持配合,給大家生產生活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解除時間根據疫情發展形勢由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另行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冠狀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2月7日


審核:趙 滔

石林縣關於進一步加強疫情期間入石車輛及人員管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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