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斐:要用法治築牢疫情防控的根基

一場嚴峻的疫情防控戰,也是一場生動的法治公開課。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尷尬的是,如果不是突如其來的疫情,很多人甚至不知道這部專門性法律的存在。事實上,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早在1989年就發佈實施,2004年和2013年進行過兩次修訂,是我國公共衛生法治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為什麼要從法治的層面去防控傳染病?

人類的歷史,就是一部遭遇疾病,並不斷消除疾病的歷史。其中,傳染病是人類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最重大威脅之一。從安東尼瘟疫到查士丁尼瘟疫,從歐洲黑死病到滅絕印第安人的天花,從肆虐美洲的黃熱病到橫行世界的霍亂,傳染病一次又一次地改變了人類的歷史。以1918年暴發的西班牙流感為例,它導致全球2000萬—5000萬人死亡,相比之下,第一次世界大戰造成的死亡人數只有它的1/2—1/5。

傳染病確實對患者個體造成了威脅,更致命的是它的傳染性構成了極為可怕的公共衛生威脅,關乎國家安全和世界安全。同時,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不僅一些古老傳染病病原體不斷髮生變異重組,新的病原體也層出不窮,這給傳染病的發現、診斷和防控工作帶來新的挑戰。於是,傳染病防治就超越了純粹的醫學層面,進入了福柯所謂的國家的“目視”體系,併成為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證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傳染病防治,需要醫療技術的不斷進步,也需要法治作為重要的保障支撐。法治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力量對疾病的合法干預,核心理念是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這一點,已經被寫入《傳染病防治法》總則第一條。法治的保障,是以法律的國家強制性為後盾的。進一步說,它是以國家的強制機構為依託,與國家制裁相聯繫,表現為對違法者採取的國家強制措施。這是一個很淺顯的道理——傳染病防治涉及到全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要求令行禁止,言出法隨。法治此刻彰顯的重要性,恰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那樣,“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

為什麼要認真學習《傳染病防治法》?

英國著名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溫斯坦萊指出:“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瞭解它們,這對共和國來說就像沒有任何法律一樣糟糕。”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傳染病防治法檢查組赴雲南、廣東開展檢查,各地普遍反映,“《傳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好法、管用的法”。但《傳染病防治法》的普及還有較多的盲區和死角。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而實施的前提在於普及,尤其是全民的普及。為什麼?一方面是因為《傳染病防治法》的適用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傳染病防治對於每一個個體來說是一種不可交易的義務。全民的普及,無疑有利於法律的遵守。另一方面是因為“依靠群眾”是《傳染病防治法》確立的重要原則,它強調全民動員、全民參與,調動每一個主體投入到傳染病防治工作中,這無疑有利於防治效率的提升,將疫情防控變成一場不折不扣的人民戰爭。

領導幹部要在認真學習方面起帶頭作用,這源於《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政府責任。我國傳染病防治的基本制度,包括監測預警制度、疫情報告制度、疫情控制制度、醫療救治制度、監督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涉及各級政府和衛生、農業、林業、交通、公安、財政、市場監督等相關行政部門,構建了一個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各部門參加、傳染病防治機構為主力軍的傳染病防治新格局,也就是說,傳染病要實現有效防治,政府必須要形成一個高效、協調且系統的整體。這個整體要在應急狀態下有效運轉,沒有法律的指引、規範與懲戒,很難想象其能夠有所作為。在疫情防控的嚴峻鬥爭中,“關鍵少數”要發揮“關鍵作用”。多地的案例也表明,領導幹部認真學習、準確理解、正確把握、深刻領會《傳染病防治法》的地區,疫情防控工作在抓實抓細方面往往會更勝一籌。

怎麼樣去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

領導幹部要以法治思維去引領疫情防控工作。《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這是權力,也是責任,兩者是對等的。“龍頭怎麼甩,龍尾怎麼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廣大領導幹部肩負著實施指引、謀劃部署的責任,必須從法治思維所蘊含的權利思維、規則思維、理性思維、建設性思維等特性出發,全面落實“內防擴散、外防輸出,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工作要求,落實屬地責任,強化組織領導,對缺乏擔當、懶政惰政的,對決策嚴重失誤的,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要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部門要按法治方式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這兩款規定,既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的主體責任,也規定了其他部門的法定義務。疫情防控工作極端複雜,各項工作都要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支持。從具體條款來看,《傳染病防治法》對相關部門,如檢疫、交通、農林、財政、公安等,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些都要求相關部門按照法治的方式去推動疫情防控各項工作的落實,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

人民群眾要有法治意識去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所謂“必須”,標示著第十二條屬於法律上的義務性規範,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行。在來勢洶洶的疫情面前,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誰都不能心存僥倖,刻意隱瞞、脫離隔離和故意傳播的,自身會延誤治療時機,也會嚴重干擾防控大局,更有可能觸犯法律法規,這是起碼的法治意識問題。

怎麼樣展現依法防控疫情的重慶擔當?

西南政法大學劉娟副教授考察過重慶1891年以來的消滅天花實踐,舊中國半個多世紀未能解決的傳染病防控問題,在新中國成立後的1951年就徹底實現了。為什麼?說到底,還是為什麼人的問題。新中國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傳染病防治法》也將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作為立法宗旨,“有了法和國家的合一,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了”。重慶要全力以赴打贏疫情防控這場硬仗,法治同樣不可或缺,這既有現實意義,也有標杆價值。

一是要推動紀法銜接,紮緊制度的籠子。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力的,對不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本位主義嚴重的,對不敢擔當、作風漂浮、推諉扯皮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要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問責。對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懲處。同樣,《傳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責任篇專門提出,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要加強法治宣傳,亮出法律的牙齒。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各級政府要將法治宣傳貫穿疫情防控工作全過程,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傳播謠言、哄抬物價、尋釁滋事、拒絕隔離、故意傳播疫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要予以嚴厲的打擊,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三是要注重總結研究,提升治理的能力。要針對這次疫情應對中暴露出來的短板和不足,圍繞強化傳染病防治、健全應急管理體系、提高處理急難險重任務能力等法律問題,加強研究,發揮西南政法大學、重慶醫科大學等專業院校的人才優勢,為加強法治建設,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等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推動地方政府《傳染病防治法》配套法規政策和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進而推進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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