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盤點

疫情防控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盤點


助力抗疫攻堅 貢獻稅務力量


奮戰在抗疫最前線的各級醫療機構可適用下列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第一條第七款)


(二)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醫療機構受託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財稅[2019]20號第二條)


生產流通各類醫療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資的單位和個人

可適用下列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9]264號第二條、第三條)


(二)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製品和藥械,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稅發[2009]10號第二條)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款)


(四)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第一條)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9]24號)


(六)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財稅[2015]4號)


(七)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財稅[2011]137號)


(八)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財稅[2012]75號第一條)


社會各界為抗擊疫情,踴躍捐贈物資、無償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可適用下列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徵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


(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財稅[2002]2號)


(三)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四)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一款)


(五)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的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二款)


(六)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財稅2016年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一條第二款)


所有單位和個人

均可適用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徵增值稅。(財稅[2019]13號第一條)


(二)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第39號第八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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