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對醫生吐口水等“暴力傷醫”行為要受到嚴懲

疫情來襲,廣大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無私奉獻、日夜堅守,持續奮戰在防治工作最前線。他們不是金剛之軀,感染病毒的幾率遠遠高於普通人。

疫情防控期間,對醫生吐口水等“暴力傷醫”行為要受到嚴懲

然而近日媒體報道的幾則新聞,讓人看了著實痛心,令醫護人員寒心:

武漢某醫院,一患者向護士索要口罩、溫度計想帶回家,被拒絕後追打護士。

某發熱門診,一病人得知CT結果顯示是“病毒性肺炎”,便脫下口罩向醫生猛咳。

某醫院門診,一患者排隊等得不耐煩,衝上前,摘下醫生的口罩,朝醫生臉上吐口水,叫嚷“你不讓我活,那就讓我們一起死”。

某醫院,有一患者被確診病毒性肺炎,他撕扯醫生的防護服,大叫“憑什麼你可以穿著防護服?要死一起死”。

疫情肆虐,患者與醫生本應該同仇敵愾,矛頭一致對準病毒,可總有少數患者卻將矛頭轉向了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那麼這些“暴力傷醫”行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從行為看,行為人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如果造成醫護人員身體健康受損的嚴重後果,也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1、尋釁滋事罪

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是個常發、多發罪名,人們對其並不陌生。刑法第293條第(四)項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起鬨鬧事”,一般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

醫院屬於公共場所,秩序是保障醫療服務順利進行的前提。行為人在接受醫護人員診治、服務中,對醫護人員實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口水”或“撕扯防護服”,屬於“起鬨鬧事”,其行為造成醫護人員不能工作,還影響其他就醫者接受診治,破壞了醫院正常的診療秩序,其行為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而且這些行為發生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如果造成醫院秩序嚴重混亂,則從重處罰。對此,兩高2003年5月13日《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

2、故意傷害罪

上述行為人在接受醫護人員診治、服務中,對醫護人員實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口水”或“撕扯防護服”的行為,如果造成了醫生感染患病、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甚至死亡的後果,那麼行為人還有可能涉嫌刑法故意傷害罪。

通常,人們認為傷害只包括物理性致傷或化學性致傷,比如刀砍棒打,飯菜下毒等。除此之外,還有生物性致傷,即通過生物性致傷導致人體健康受損。上述“吐口水”“猛咳”“撕扯防護服”等行為屬生物性致傷。對於損害後果,可根據刑法第95條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傷情鑑定,以“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或“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為標準,鑑定被害人是否構成重傷或輕傷。如果鑑定為輕傷以上後果,可根據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災害面前,我們看到了足夠多的人性的善和美,但同樣也看到了不少人性的惡。為戰勝病毒,許許多多的醫務工作者奔走在一線。為了拯救別人的生命,他們顧不得回家,顧不得照顧年邁的父母和可愛的孩子,在春節期間依然堅守崗位,對抗肺炎,甚至幸獻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但即使這樣,某些病人也不能夠理解,甚至用最極端的方式來報復。

疫情肆虐,傷醫就是害自己。在接受醫護人員診治、服務中,對醫護人員實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口水”或“撕扯防護服”的行為,不僅是對他人自尊的踐踏,更是對他人生命不負責的表現。加大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於確保奮戰在一線的醫護人員安心放心工作,確保疫情防控平穩有序推進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 【重傷】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自治區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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