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錢新規定!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結婚之後對於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在區別的時候經常會有糾紛,特別是關於彩禮的歸屬問題,在對彩禮、嫁妝的認定上面,有的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則認為是個人財產。那到底彩禮、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知識。 在我國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時,男方往往在辦理結婚登記前給付女方彩禮,女方收受彩禮後,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一、彩禮給付女方後,女方用該彩禮款購買家電、傢俱等作為陪嫁;二、雙方協商由女方直接存入銀行卡或存摺以陪嫁形式帶回;三、雙方協商由女方用於購買家電、傢俱等結婚用品作為陪嫁帶回;四、結婚當日女方父母以見面禮的形式給付女方。那麼,彩禮經以上幾種方式處理後,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我們來看看實務中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如果雙方訂婚後由於一方反悔而沒有結婚,或者只是按老家的規矩擺了酒席但是並沒有拿結婚證這些情況,在分開時,男方有權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結婚後未生活在一起的;男女雙方拿了結婚證,但是結婚以後不管是因為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致使雙方從結婚開始就沒有一起生活過的,雙方離婚時,男方有權要求退還彩禮。支付彩禮導致男方家庭貧困的;這裡對貧困的定義為,因支付彩禮後導致男方及其家庭的經濟條件難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這種情況下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根據雙方實際生活情況以及離婚的原因,彩禮退還的份額可以商議。


對於婚前婚後的大額收支,如果能建立專款賬戶或者備註款項來源及用途,將有利於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議。每個地方的習俗不同,每個家庭的經濟條件也不同,彩禮給多給少都是一個形式,最主要的是兩個人的婚後生活要幸福、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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