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產子公司茂名違法遭罰 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3日訊 (記者 張海蛟) 近日,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茂名和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名和信”)罰款29.64萬元,因其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記者查詢發現,茂名和信為保利發展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地產”,股票代碼:600048)旗下二級子公司。

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和《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茂名和信擬作出責令改正,處14.8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加處逾期罰款14.82萬元,共29.64萬元。

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顯示,上述行政處罰信息成文日期為2020年1月3日;處罰決定書文號:茂市監價處催[2019]1號;作出處罰決定書日期為2019年5月27日。

茂名和信成立於2014年9月30日,隸屬於保利地產旗下。其股東結構如下:保利華南實業有限公司持股80.00%,認繳出資40000萬元;華茂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00%,認繳出資10000萬元。保利地產披露2019年半年度報告顯示,保利華南實業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地及註冊地均為佛山市,其業務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經營等;保利地產直接持股100%。

截至1月22日收盤,保利地產報15.87元,總市值為1893.72億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一)價格違法行為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二)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的;(三)在共同價格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四)從輕處罰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五)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一定幅度範圍的罰款處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第(四)項:《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數額的40%,一般處罰應當為最高數額的40%至60%,從重處罰應當高於最高數額的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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