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貸款新政或將推出 聯合貸款模式受限

近日,據21世紀經濟報道、北京商報等多家媒體報道,《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二次內部徵求意見正在小範圍進行中。


據悉,此次《辦法》共涵蓋七個章節、七十條實施細則,與2018年11月發佈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相比,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等方面的要求細則更為詳細。


《辦法》明確,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據財經網瞭解,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辦法》在聯合貸款方資質方面、授信與風控等方面屬於一脈相承。同時強調,聯合貸款各方銀行應分別獨立對貸款進行審批,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放貸。


同時,商業銀行不得將授信審查、風控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不得僅根據第三方合作機構提供的信用評分放貸。而在貸款額度方面,要堅持小額、分散原則,單戶個人貸款授信額度應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不同點在於,《暫行辦法》比《徵求意見稿》對商業銀行(主體)及相關合作方(助貸機構)提出了更為詳細且嚴格的規定,也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責任及義務。


《辦法》提到,商業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與之前《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聯合貸款的出資比例,即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


此次《辦法》並未出現聯合貸款餘額上限,僅規定商業銀行應制定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風險管控指標,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貸款限額、聯合貸款限額、聯合貸款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等。


對此,麻袋研究院對外發布報告認為,以往聯合貸款的形式,常見於互聯網銀行(網商、微眾、新網等)和傳統銀行之間。作為客戶推薦方的互聯網銀行,往往出資比例低於30%甚至10%。監管限制出資比例,實際上是為了讓客戶推薦方承擔更多風險責任,但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過幾輪博弈。從最新一版《暫行辦法》可以看出,聯合貸款中出資佔大頭的商業銀行,必須定期上報聯合貸款出資比例且高管應當盡職履責,而對具體出資比例不做統一規定。


實際上,此次《暫行辦法》的出臺,無疑是給商業銀行及合作機構套上了個"緊箍咒",明確要求除聯合貸款的合作出資方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機構執行,應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並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


此外,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合作機構直接和變相的風險兜底承諾。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無信用保證保險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


"當前的互聯網貸款實踐中,銀行+助貸機構+增信機構(保險、融擔)成為主流模式。《暫行辦法》不僅重申了"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合作機構直接和變相的風險兜底承諾",還強調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封堵了助貸機構和增信機構的收費獲利空間。"有業內人士分析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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