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息】教育部就《進一步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義務教育階段辦學提案》做出答覆

【摘要】教育部就《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義務教育階段辦學的提案》收悉,經商財政部,並做出答覆。


【教育信息】教育部就《進一步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義務教育階段辦學提案》做出答覆

  一、關於政府盡職履責,樹立社會資本方投資信心的問題

  我國大力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並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先後提出,“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國家鼓勵捐資辦學。國家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這都為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時,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政策體系也在逐步完善。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任務分工方案》(教發函〔2017〕88號)等,中央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重點政策是一以貫之的,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也將依據各自職能主動作為,形成合力,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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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採用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方建設學校的問題

  在教育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擴大教育資源,促進提高教育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是教育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新。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借鑑國際成熟經驗,立足國內實際,堅持穩重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積極推廣在教育領域運用PPP模式。一是加大政策支持。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將教育作為推廣實施PPP的重要領域,鼓勵採用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財政部印發《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強調加大對基礎設施補短板以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的支持力度,引導各地在教育領域規範推廣運用PPP模式。

二是加強規範引導。構建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標準的“五位一體”制度體系,制定PPP項目財政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制度,出臺操作指南、合同指南、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加強項目庫動態管理,制定印發指導性文件,強化規範運作,要求採用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並強調各地要依法依規將規範的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管理,重諾守約。

三是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在示範項目評選、PPP以獎代補資金分配和中國PPP基金投資過程中,對民營企業參與項目給予傾斜,同時規範財政資金管理要求,明確對民營資本設置差別待遇或歧視性條款的PPP項目,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安排資金支持。四是加大融資支持。會同有關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總規模為1800億元的中國PPP基金,為PPP項目融資提供支持,發揮引導效應。截至2019年3月底,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管理庫中,共有教育類項目425個、投資額2471億元,其中落地項目250個、投資額143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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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購買民校學位,解決學位暫時供給不足問題

  2012年《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 號)指出:保障特殊群體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要堅持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兩為主”政策,將常住人口納入區域教育發展規劃,推行按照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人數撥付教育經費,適度擴大公辦學校資源,盡力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在公辦學校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購買民校學位做了積極地探索,並制定相應的政策,如2008年上海就開始實施政府購買民辦學位的政策,2012年深圳市出臺《深圳市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位補貼試行辦法》等等,在購買經費、購買程序及信息公開等方面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並加強了監督和監管。

  同時,教育部也將繼續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落實省級人民政府統籌的責任和縣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強督導檢查,促進義務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教育信息】教育部就《進一步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義務教育階段辦學提案》做出答覆


  四、關於監管關聯交易,防止舉辦者惡意抽逃資金問題

  實踐中,一些民辦學校通過不合理的關聯交易違規變相取得辦學收益。針對這種情況,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及教育行政部門等從多個方面入手,加強規範和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強調,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同時,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學校每年應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向社會公開。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對民辦學校進行年度檢查時,一般都會重點檢查民辦學校學費收取與支出等財務管理情況。

今後,教育部將進一步推動各地加大民辦學校年檢力度,發揮年檢工作對於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費用合法、合理支出的重要作用。關於設立學校資金專用賬戶並在主管部門備案,對資金往來進行監管的建議,值得研究。

不少省市在地方民辦教育政策文件中也都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辦學經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實踐中,上海市等一些省份也已經開始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下一步教育部也將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加大對關聯交易的規範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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