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門市市場物業開發管理局原黨總支委員何毛毛等人被判刑

天門市紀委監委消息,近日,利用職務之便,共同騙取國家拆遷改造補償款113萬的天門市市場物業開發管理局原黨總支委員何毛毛、該局物業開發科原副科長楊秋瑞、天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工會副主席鮑飈,因犯貪汙罪經天門市人民法院一審,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

天門市市場物業開發管理局(以下簡稱“物管局”)是天門市商務局下屬的二級單位,具有負責管理天門市南湖市場物業等職能。

2004年5月起,何毛毛擔任物管局黨總支委員、分管物業開發科,負責物管局與承租戶租賃合同的起草、簽字及租賃費用的收取。2003年起,楊秋瑞擔任物管局物業開發科副科長,負責物管局與承租戶租賃合同的起草、蓋章及租賃費用的收取。

2007年,物管局將其管理的南湖市場綜合樓二樓租賃給劉某經營“億客隆酒店”。2012年初,天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物管局所有的南湖市場進行拆遷改造,後因故停止。同年12月,“億客隆酒店”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合同,繼續按原合同履行。2013年5月20日,物管局為了南湖市場改造項目拆遷工作的順利推進,決定對其管理的南湖市場所有出租房屋及門面租賃合同實行一年一簽。2015年起劉某停止在南湖市場的經營,但仍佔有該租賃房屋未遷出。

2016年3月,何毛毛與楊秋瑞、鮑飈等人認為南湖市場拆遷改造項目再次啟動,為套取國家拆遷改造補償款,四人共謀各出資8萬元,共計32萬元,由鮑飈出面與劉某協商轉讓“億客隆酒店”,然後利用何毛毛與楊秋瑞職務上的便利與物管局簽訂相關租賃合同,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同年3月7日,鮑飈按照分工,出面與劉某協商,以16萬元的價款取得了劉某億客隆酒店的現有裝修、裝飾、設備等所有權,爾後,何毛毛代表物管局與鮑飈簽訂了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1月30日止,並由鮑飈向物管局繳納了2016年房屋租金10萬元。何毛毛與楊秋瑞、鮑飈為了掩飾套取拆遷改造補償款的意圖,故意將該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日期倒籤至2015年12月1日,其後還將“億客隆酒店”更名為“名歸美食”,未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投入少量資金進行裝修改造後經營。

2016年4月4日,天門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南湖市場綜合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隨後進行拆遷前的準備工作。2017年5月18日,因南湖市場進行拆遷,物管局、天門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依據鮑飈等人事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與鮑飈簽訂房屋租賃解約補償合同,由天門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向鮑飈支付國家拆遷改造補償款139萬元,含所退租金10萬元。同年5月26日,鮑飈、楊秋瑞、何毛毛等人將上述相關款項予以瓜分。

2017年7月12日和7月28日,鮑飈由其單位負責人陪同先後到天門市紀委、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和訊問,並如實供述了夥同他人共同騙取國家拆遷改造補償款的事實。同年7月20日,楊秋瑞接到天門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的電話通知後,按通知要求到達指定地點,並如實供述了夥同他人共同騙取國家拆遷改造補償款的事實。同年8月23日,楊秋瑞主動向物管局退繳了違法所得20.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此案經天門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後,何毛毛、鮑飈、楊秋瑞提出上訴。

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何毛毛、楊秋瑞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鮑飈等共同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何毛毛、鮑飈、楊秋瑞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

鮑飈出面從劉某處受讓億客隆酒店的裝修、裝飾、設備等款項16萬元與其出面向物管局繳納的租金10萬元,共計26萬元從139萬補償款中予以扣減,具有合理性,何毛毛等人共同貪汙的數額應認定為113萬元。

在貪汙共同犯罪中,何毛毛、鮑飈、楊秋瑞的行為從共謀、分工、參與積極度、出資、分贓等情況綜合分析,作用和地位大體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鮑飈、楊秋瑞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楊秋瑞主動退繳部分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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