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省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監管事項的批覆

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

《雲南省國資委關於授權委託雲南省交通運輸廳對雲南省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監管、對雲南省交通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請示》(雲國資法規〔2019〕27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為加快推進我省綜合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全力完成縣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建設任務、助力全省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交通運輸廳對省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省國資委不再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同時,解除省國資委、省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省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管理關係。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省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7〕16號)有關規定,請省國資委依法依規授權委託省交通運輸廳履行省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監管職責,委託監管期限為3年。

二、請省國資委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按照有關規定抓緊做好劃轉移交工作,完善委託監管手續,請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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