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職工福利費、保險費如何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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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1. 職工體檢費稅前扣除問題

問:為職工體檢發生的體檢費用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發生的職工體檢費用屬於職工衛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2. 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稅前扣除問題

問: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的職工醫療費用可以作為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對於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已實行醫療統籌(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不屬於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

3. 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問: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對於職工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實質還是企業發放,因此可作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按照職工福利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4. 為員工報銷的供暖費及物業費稅前扣除問題

問:為員工報銷的供暖費及物業費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為職工住房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屬於職工福利費範圍。企業發放的供暖費及物業費補貼屬於為職工住房所發放的支出,可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已實行貨幣化改革將供暖費及物業費作為工資薪金髮放的,不得再通過報銷的方式重複列支。

5. 集體宿舍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問:企業為員工提供集體宿舍的支出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企業為員工提供集體宿舍的支出,屬於企業為員工提供的用於住房方面的非貨幣性福利,可以作為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二、保險費稅前扣除問題

1. 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稅前扣除問題

(1)企業年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費用中列支企業年金239 萬元(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經瞭解,企業員工總人數680 人,自願參加企業年金人員471 人,部分人員不願意交納年金,即企業本年總共繳納的239萬元是部分人員年金。據企業反映,該企業根據集團的批覆,集團要求加入企業年金計劃職工需要填寫個人申請並簽字,不提交申請簽字的視同個人不同意參加企業年金。由於企業年金涉及個人繳費部分,必須徵得個人同意,部分人主動放棄參加企業年金,並不是企業區別對待,不是主動不給全體人員繳納年金。

問: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企業年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由於企業未給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其繳納的部分職工年金是否不得稅前扣除?

答:財稅〔2009〕27 號規定企業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以扣除體現了政策的普惠性,對於僅給部分特定人群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不給予政策支持。因此對於企業按照社保部門規定繳納的年金,只要體現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義,可以按照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稅前扣除。

(2)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稅前扣除限額計算基數問題

問:對於體現普惠性的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在計算扣除限額時是以全體員工稅收口徑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為計算基數,還是以實際參加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人員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為計算基數?

答:以實際參加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人員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為計算基數。

(3)補充養老保險範圍問題

問: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均為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商業險種,對於補充養老保險的險種並未劃定具體範圍,基層稅務機關應如何判定補充養老保險的範圍?

答:對於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補充養老保險的險種範圍可以按照《保險法》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予以確認。

(4)補充養老保險追補釦除問題

問:某企業在2018 年度確認年金制度,並在該年度一次性補繳2012——2017 各年度企業年金,由於以前年度沒有年金制度,因此該企業以前年度未作會計處理,補繳以前年度年金後企業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調整。企業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後是否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追補釦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15 號,以下簡稱15 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按5 年確認追補期限?

答: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按照15 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 年。

(5)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問題

問:對於企業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 號,以下簡稱財社〔2002〕18 號)的規定自管的補充醫療保險,實際支出未超過工資薪金總額5%的能否稅前扣除?

答:對於企業根據財社〔2002〕18 號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的,實際發生的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可以在不超過當年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稅前扣除;提取而未實際發生,或不符合規定範圍的支出不得從稅前扣除。

2. 集體人身意外險稅前扣除問題

問:單位給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8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對於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險不屬於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允許扣除的商業險,因此企業給全體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不得從稅前扣除。

3. 企業發生的工傷保險賠償以外的賠償金稅前扣除問題

問:某企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企業同員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50萬元補償金,其中由社保部門按標準賠付47.2 萬元,由企業支付賠償協議同社保賠付之間的差額2.8 萬元,企業支付的補償金差額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在工傷保險賠付外,按照規定發放給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員工(或其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的規定,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從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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