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縣:關於縣管河湖渠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的公告

為加強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護意識,維護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運行和安全行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河湖管理範圍劃定工作方案》的要求,冠縣已完成縣管河湖渠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劃定工作。

冠縣縣管河湖渠有:彭樓灌區乾渠聊城市冠縣段、鴻雁渠聊城市冠縣段、德王東支聊城市冠縣段、冠堂渠(一干渠)、老二乾渠、新二乾渠、三乾渠、青年河(青年渠)、長順渠、倪屯輸水渠、嶽胡莊輸水渠、駱駝山引水渠、五支渠、七支渠、八支渠、九支渠、劉神伯輸水渠、唐固溝、賈村溝、高侯渠、和寨渠及冉海水庫。

上述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為:

1、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護堤地等(依照冠縣水利局河道確權檔案資料為準)。

2、冉海水庫工程管理範圍為水庫徵地範圍。

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

1.禁止侵佔或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2.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或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3.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4.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5.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或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6.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

7.禁止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凡在河湖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一切與建設相關的事宜,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從事可能危及行洪及堤防安全的建設活動。確需建設的,經科學論證後,在不妨礙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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