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恐被禁賽8年?從法律視角專業吃瓜

孫楊恐被禁賽8年?從法律視角專業吃瓜

近日孫楊因為舉行聽證會仲裁的事,頻頻上熱搜,作為法學生的我們,如果只吃會不會禁賽的瓜,未免顯得也太不專業了叭!

當地時間11月15日,今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孫楊拒絕禁藥檢查”事件將在位於瑞士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舉行公開的聽證會,屆時WADA(世界反興奮劑組織)、FINA(國際泳聯)和孫楊方面將進行口頭陳述和辯論,並出示證據。孫楊發微博表示:“陽光總在風雨後,每一次勝利,我都做好準備,全力以赴”,看起來對於這次聽證會信心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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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仲裁涉及三方,原因是孫楊和國際泳聯是作為一方與WADA存在糾紛。早在今年年初,國際泳聯經過聽證調查已經作出裁決認為孫楊沒有問題,此次是WADA不服而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起了仲裁,要對孫楊處以禁賽二至八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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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簡單來說就是在去年,由WADA委託的負責運動員飛行藥檢(也就是所謂的“突擊檢查”)的IDTM公司的人員找到孫楊,進行藥檢。對於飛行藥檢,運動員們都是司空見慣了,孫楊也配合並被抽取了血樣,但是在過程中卻發現檢測團隊的無法提供必要的資質證件,其中的“尿檢官”更是隻有一張身份證。孫楊方面因此拒絕繼續配合藥檢,並要求取回血樣。在檢測官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孫楊方面的保安為了取出已經放入安全容器中的血樣,用錘子砸開容器,取出了血樣(並非是媒體誤傳的用錘子砸毀了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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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在聽證會上的最終陳述

在體育禁藥檢測領域,其實存在類似於“疑罪從有”的原則, 即運動員拒檢、逃檢情節嚴重的話是被視為與禁藥呈陽性是一樣的,WADA也是據此對孫楊作出禁賽的指控。但是問題在於,孫楊事件中,孫楊方面是由於檢測人員不具備資質而拒絕繼續配合檢測的,這個性質就完全不同了,可以理解為IDTM方面程序不合法,這也是國際泳聯作出有利於孫楊的裁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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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網球選手特洛伊基曾因未在賽後提供血樣被禁賽一年

可以看出,這樣一起體育界的糾紛與傳統的法律糾紛有許多共通之處,接下來在瑞士進行的聽證會,其形式與法庭辯論也頗為相似。實際上,體育組織、運動員之間關於興奮劑檢測、比賽裁判、參賽資格等等方面的糾紛同樣是需要律師介入的,這也是體育律師的業務範圍之一。


“靠本事吃瓜”的專業律師

此次事件,孫楊在年初就將相關法律事宜委託給了藍鵬律師事務所的張起淮律師,此外孫楊還聘用了博納德勞森律師事務所的體育法資深律師蒂索特為其辯護。可以說孫楊此次的法律團隊是相當專業,張起淮律師在前幾日同孫楊一同抵達瑞士,並多次對媒體發聲,表示對此案“信心足”,孫楊方面會提供大量新證據指向IDTM方面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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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起淮律師近年涉足娛樂法業務領域頗深,代理了多位娛樂明星的案件,其中最有名的是王寶強與前妻馬某和前經紀人宋某的糾紛,此番代理孫楊案也是備受矚目。實踐中,我們經常發現同時擅長娛樂法和體育法的律師團隊,這兩個領域的確是有共同之處的。

體育法同娛樂法一樣,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體育法律師要解決的是與體育產業相關的一切法律關係。娛樂法和體育法律師都屬於“行業律師”,他們既是“全才”,需要在知產、民商事訴訟、合同法、國際仲裁等很多領域有所鑽研,又是“專才”,需要精通一個特定產業特殊的運作規則和行業生態。

體育法律師的業務領域非常廣泛,但是大體來說可以分為兩個類別。其一是與體育產業化、職業化、娛樂化息息相關的各類法律關係有關的糾紛,這些也是體育法律師最常代理的案件。以足球運動為例,運動員與俱樂部之間的勞務糾紛、關於運動員轉會費的糾紛、俱樂部之間、俱樂部和足協關於聯賽利益分配的糾紛、贊助商和運動員/俱樂部的代言合同、各媒體平臺對於足球賽事轉播權、報道權的知識產權糾紛等等,本質上都涉及到與足球賽事所產生的的商業利益有關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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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恆大與巴拉圭球星巴里奧斯、莫斯科斯巴達俱樂部的違約糾紛在各方律師的多輪裁判之後達成了恆大獲賠800萬歐元的結果

近幾年,隨著我國體育賽事產業化的蓬勃發展,中超、CBA等熱門職業聯賽,以及朱婷、孫楊、林丹等體壇巨星的商業價值發掘都愈發市場化,與諸多產業都產生聯動衍生的關係。相比之下,體育法律師市場的規模還不能與之匹配,這使得無論是運動員、體育組織還是參與體育產業的企業的利益都常常得不到及時的保護。

例如寧澤濤與國家隊之間的最終嚴重影響了其職業生涯的代言糾紛,就暴露出雙方都沒有專業的法律服務團隊,無論是問題的產生還是後來失控的矛盾,都是一個合格的體育法團隊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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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游泳隊和寧澤濤之間的“集體代言”VS“個人代言”之爭

體育法業務領域的另一方面,則是與體育賽事本身直接相關的爭議解決,通常是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孫楊此次案件就屬於這一類別,包括興奮劑檢測、比賽判罰、體育賽事組織規則的制定和爭議等等,是和體育賽事各方的最核心利益:運動員所參加的、賽事方所舉辦的,是不是一場公平公正的體育比賽息息相關的。

與前一種業務不同,這類業務需要的不僅是將各類部門法應有在體育相關領域,而是需要了解、利用體育領域內部的規則制度。例如中超俱樂部之間的轉會爭議,是在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參考的最重要的規章是《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而非一般的合同法、勞務法規則。

與商業代言、參加綜藝等體育產業化的衍生價值相比,能否參賽、比賽成績如何對於運動員來說顯然是更加切身的利益,畢竟前者也是後者帶來的。

所以說,這種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各體育組織或歷屆奧運會設立的臨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案件的勝敗,對於運動員和運動隊來說真的是至關重要。孫楊案件專業的律師團隊,以及張起淮律師的一句“有信心”,可以算是給所有支持孫楊的人喂下一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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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16年裡約奧運會時,中國代表團遭遇許多爭議判罰,就有人提出了代表團在法律團隊方面是非常欠缺的,以至於發生糾紛時無力“翻盤”,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代表團,他們隨團有專業的法律團隊,以便及時並且最大限度地利用規則爭取運動員的利益。在雅典奧運會的體操男子全能決賽上,韓國選手的難度起評分被算錯,導致以微弱劣勢輸給了美國選手,由於韓國方面沒有按規定及時提出申訴,最終上訴至仲裁委員會也沒能拿回事實上毫無爭議地屬於韓國的金牌。

回顧此案的細節,我們發現韓國教練向媒體表示他們本想及時提出申訴,但被告知等待答覆,這一關鍵的情節為何沒有被指向國際體聯的過錯從而成功逆轉局勢,我們不得而知,但有人認為此案的最終結果實際上暴露的是韓國與美國在體育法領域的實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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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泰榮冤案”


總結

總的來說,體育律師行業在中國是一個朝陽產業,市場需求與目前的行業規模嚴重不匹配,行業缺口還比較大。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體育律師是一個豬也能飛起來的“風口行業”,一方面,就像前面說的,體育法律師既要懂很多部門法,又要深度理解體育產業的運作,入行門檻並不算低,另一方面,體育產業雖然近年蓬勃發展,但是上限是有限的,它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和娛樂業的體量相比,尤其是中國的職業體育土壤其實還是相對薄弱的。

現實中,許多涉足體育法的律師也並不是為了追逐利益,例如曾參與索契冬奧會仲裁工作的律師吳煒就坦言,自己進入體育法行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從小就對體育有著濃厚的興趣,他說:“作為一個體育法律師,我熱愛體育,熱愛法律行業,讓體育行業不斷得到規範,讓這個行業日臻完善,是我堅持下去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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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煒律師

對於從小有一個體育夢的同學來說,沒能成為叱吒賽場、為國爭光的健將,但有機會為他們“代言”,成為他們的助力,也算是圓夢了。從這個角度考慮,做一個體育律師,所收穫到的東西的確不僅僅是金錢可以衡量的,不失為一個可以考慮的職業發展方向。或許當下一個“孫楊”面臨困擾時,你提供的法律服務就是他身後的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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