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當代取矛攻盾,申請查扣國旅聯合新章照

廈門當代取矛攻盾,申請查扣國旅聯合新章照

導讀

11月13日,廈門當代旅遊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查扣上市公司國旅聯合的新章 照。在廈門當代資管與江旅集團之間,圍繞國旅聯合股權轉讓糾紛再度升級。

問道者 杜一用

1廈門當代取矛攻盾

  

以廈門當代旅遊為主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向南昌中院提出,請求法院查封、扣押國旅聯合印章證照,包括但不限於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名章和營業執照。

  

在前兩個回合中,廈門當代資管實名舉報南昌法官辦案過程公然“吃請”後,國旅聯合隨之公告曝出兩套公章和兩套營業執照。

  

當代旅遊要求強制查扣的依據是(2019)贛01民初640號民事裁定書。這份9月29日由南昌中院發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申請人主體是以曾少雄為法人代表的國旅聯合,委託代理人就是實名舉報信中列舉的兩名律師,包括廈門當代控股董事長王春芳和當代旅遊在內的幾方當事人成為被申請人。

  

南昌法院支持的裁決結果主要有兩條:一是查封、扣押國旅聯合印章證照、財務稅務資料、檔案文件等;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王春芳等名下共價值2000萬元的財產。

  

當代旅遊此舉看起來有用敵人的矛戳敵人的盾的意思。在廈門當代看來,曾少雄當選為國旅聯合的董事長和新章照的產生都不合程序,符合程序的法人代表是廈門當代一方派駐的施亮,而符合程序的章照現在也由原大股東廈門當代監管使用。

  

站在廈門當代的角度,南昌法院支持查扣的就只能是曾少雄簽字下的新章照。

  

  

2當代認為交易只是階段性完成

  

那麼,曾少雄成為國旅聯合的董事長和新章照的產生到底合不合程序?不妨回顧一下國旅聯合股權轉讓的前前後後。

  

2018年6月10日,廈門當代控股與江旅集團就其名下當代資管和當代旅遊所持有的國旅聯合29.01%股權轉讓簽訂《框架協議》和《戰略合作協議》。

《框架協議》約定以6月8日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價的120%作為交易價,即8.292元/股;《戰略合作協議》則約定江旅集團出資10億投資廈門當代旗下的“景洲公司”和“海峽兩岸科技創新中心”等項目。

  

6月29日,當代資管與江旅集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啟動14.57%股權的交易。

  

由於《框架協議》商定轉讓的標的是廈門當代所持有的全部國旅聯合股權,因此,這一部分股權轉讓被廈門當代視為只是全部交易的一部分。這一部分交易在2019年1月份交割完成後,國旅聯合的實際控制人由王春芳變成江西省國資委。

  

道亦有道經濟瞭解到,完成這部分交易後,當代資管退出國旅聯合,但當代旅遊還直接或間接持有14.44%股權,表決權與江旅集團難分伯仲。

  

但《戰略合作協議》只在江旅集團支付首期5000萬投資款後,再無下文。在股價下跌,第二階段交易和《戰略合作協議》遲無進展的情況下,於是就發生了江旅集團以“原管理層拒不交接”為由的率先向南昌法院起訴,並有了廈門當代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反訴和實名舉報。

  

廈門當代方面堅稱,因為交易還沒結束,所以實際控制人的更換以及新舊高管的交接也都是“階段性的完成”。在舊章照仍由原大股東監管使用的情況下,再造一套新章照肯定也不合程序。

  

  

3法院關於章照使用的裁決

  

  

從媒體和國旅聯合公告已經披露的信息來看,《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已經取代之前簽訂的《框架協議》和《戰略合作協議》,之前兩份協議是否依然合法有效成為爭議的焦點。

  

廈門當代控股董事長助理胡嘯表示,《框架協議》約定的轉讓標的是全部,《股權轉讓協議》轉讓的只是一部分,《戰略合作協議》內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更是隻字未提,並且,兩次三份協議的簽約主體也不相同,《股權轉讓協議》怎麼替代《框架協議》和《戰略合作協議》?

  

道亦有道經濟翻閱這些協議,留意到一些細節。

  

《框架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約定,“本協議約定的協議雙方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全部履行完畢,視為本協議最終履行完畢”;第七條又約定,“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時、不適當履行本協議下其應履行的任何義務,或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均構成違約。”

  

而《股權轉讓協議》並沒有明確以新協議代替舊協議的詳細說明,只是約定,“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甲、乙雙方未能依法依規取得決策審批等),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時……按照事故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雙方決定是否解除本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

  

在南昌法院發出的(2019)贛01民初640號民事裁定書中,裁決結果第一條還有如是表述:禁止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指使、允許他人擅自轉移、隱匿、銷燬、使用上述物品;如確因公司正常經營需使用上述物品,國旅聯合股東大會授權人員可持股東大會決議向本院申請使用,決議內容含授權人員的確認和具體使用事項的確認,表決比例符合法律規定。

  

國旅聯合的股權轉讓糾紛無疑越來越耐人尋味。舊章照還在廈門國旅戶外由原大股東監管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還會有新章照產生?即便兩套章照都符合程序,根據南昌法院(2019)贛01民初640號民事裁定書的裁決,新章照的使用也必須遵循向法院申請的程序。

廈門當代取矛攻盾,申請查扣國旅聯合新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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