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係,其相互關係調整適用《勞動法》。

從法律關係上講,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係,故應有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用;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當然在用工實務領域,基於效率的考慮,派遣單位可能會與要派單位約定有要派單位直接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避免了要派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用工費,派遣單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複雜過程,但這種約定只是雙方之間的合同義務,並不改變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性質。

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系因用工單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用工單位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應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賠償,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追償,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案例:梁某為A勞務派遣公司員工,2015年10月被派遣到B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5年12月1日,梁某在樓梯口踩空後摔傷,導致右跟骨前緣骨折,經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十級傷殘。因梁某受傷時A勞務派遣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雙方對工傷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梁某認為其為A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員工,因此,其發生工傷事故理應由A、B公司承擔責任,便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A勞務派遣公司與B公司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共計7萬餘元。

B公司訴稱: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承包服務合同》,該合同對服務費用的明細作了詳細的約定,費用中包含勞務派遣人員的社保費用,但梁某受傷時,A勞務派遣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此外,《承包服務合同》還約定了由A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服務人員的工傷補償等事宜,因此,在梁某未能提供我司在其受傷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梁某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A勞務派遣公司承擔。

最終,仲裁委裁決梁某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已作了明確的劃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則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對於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由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承擔責任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由此可知,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系因用工單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用工單位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承擔工傷賠償,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追償,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本案中,B公司給付A勞務派遣公司的服務費用中包括了被派遣員工的社保費用,且B公司對梁某的受傷不存在任何的過錯,B公司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承包服務合同》中明確了A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梁某等被勞務派遣服務人員的工傷補償等事宜。故梁某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能獲得支持。

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持的醫療費用該由誰買單?

案例:2000年,王某學校畢業後就職某單位,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險。 2014年8月,王某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發生不負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對方逃逸。王某共花去醫療費用37215元。2014年10月,王某被認定為工傷;2014年12月,鑑定為九級傷殘。2015年5月,王某提出辭職後離開單位。工傷保險基金及單位為其支付了該支付的所有費用,其中醫療費用基金支付了18462元,剩餘18753元由於是高檔次及進口藥品等,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單位也不同意支付。2016年4月,王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此案爭議較大,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到底應當由誰承擔?

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蘭州高鐵招聘勞務派遣制客運員吸引萬名求職者

我們先看第一,王某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從以上規定來看,無論是否參保,職工工傷的醫療費用都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即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

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相印證。為此,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而單位認為: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職工自行承擔,用人單位無須承擔。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了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即只要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就應當減輕其工傷風險。其次,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是由於開處高檔次及進口藥品而造成,但該類藥品通常不在報銷範疇內。因此,職工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

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很明顯,法律層面已經明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仲裁委在綜合分析該案的情況後,考慮到該案是交通事故逃逸且職工工作十餘載的特殊性,本著化解糾紛、終止紛爭的辦案原則,創設性地提出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適當分擔的調解方案,在此基礎上雙方互諒互讓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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