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迴應“涉嫌經濟犯罪”,融資擔保收費細節曝光

11月5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平安普惠融資擔保公司(下稱“平安普惠擔保”)與李某追償權糾紛裁定書,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平安小貸公司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平安普惠對此回應稱,“公司並未收到任何公安機關的任何刑事調查通知,未進入任何刑事調查程序。”該公司還表示,判決中的業務基本模式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借款,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並不存獲取不法利益的情況。

那麼,這場融資擔保公司與借款人之間的追償糾紛究竟是怎樣的?

平安普惠擔保追償糾紛

一審法院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9月21日,李某在平安小貸借款14萬元,貸款時間為24個月,平安普惠擔保作為保證人。

李某與平安普惠擔保簽訂《保證合同》,同意向平安普惠擔保繳納前期服務費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按借款合同項下約定的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管理費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840元,按借款合同項下約定的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

據平安普惠擔保向一審法院起訴稱,李某因下落不明,餘款逾期至今未還。2016年5月19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李某償還了借款本息126976.47元。

平安普惠擔保向一審法院起訴李某,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代償金額126976.47元,擔保費4480元、管理費13440元,代償滯納金64757.9元等費用。

簡言之,由於借款人逾期,擔保公司向小貸公司提前清償,後續向借款人進行追償。不過,平安普惠擔保追償不成,反被法院認定為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涉嫌經濟犯罪”。

小貸+擔保

平安普惠擔保前身是富登擔保,成立於2007年。2014年8月,中國平安海外控股公司收購富登擔保。收購完成後,富登擔保更名為平安普惠擔保,由融熠有限公司全資控股。

平安小貸成立於2010年9月,是平安普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平安普惠擔保和平安小貸是平安普惠業務集群中的一部分,公開資料顯示,平安普惠業務集群還包括重慶金安小貸、湖南平安普惠小貸、深圳平安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等。

平安普惠形成了“小貸+擔保”的模式。在P2P業務中,陸金所也引入了平安普惠擔保。

據今年5月陸金所披露的2018年度財務報表,2018年,陸金所通過平安普惠擔保取得手續費及佣金收入3.48億元,佔總營收的10%。

平安普惠回應“涉嫌經濟犯罪”,融資擔保收費細節曝光

“僅從小貸公司在貸款業務中由關聯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這一點看,雙方系平等主體之間開展業務合作,監管並未禁止關聯公司在其許可的範圍內為其他關聯公司提供服務或產品。”中倫律師事務所金融部合夥人劉新宇對北青金融分析指出,擔保公司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小貸公司的貸款業務提供擔保,並無不妥;但如果小貸公司、擔保公司聯合通過違法違規的方式開展放貸、擔保業務,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業內人士認為,小貸+擔保的模式在消費金融領域非常普遍。在10月22日,兩高發布《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後,局面反轉。擔保公司能否收取超過36%的各項費用引發行業關注。

劉新宇表示,擔保公司是否能收取超過36%的各項費用,法律法規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對擔保公司收取滯納金、管理費標準無相關規定可尋。單看擔保公司收取各項費用的比例,並不能直接套用民間借貸對於借款利率的規定,而要回歸到費用的合理性。

“從消費金融的角度,如果持有擔保公司為借款人償付本息提供的擔保是貸款的必須項,同時擔保費又是由借款人承擔,那麼實際上借款人確實是為貸款又支付了一筆費用。”,劉新宇認為,不排除監管可能會將上述情況下的擔保費視為借款人承擔的綜合資金成本的一部分。”

對於平安普惠擔保案件的相關問題,北青金融記者聯繫了平安普惠方面,截至發稿時,暫未獲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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